第一章 著述书目
据现有收集到的资料,嵊州籍作者(含客籍定居嵊州者)自1986至2002年,由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著作342种,作者205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章 文告辑存
嵊县人民政府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嵊县丰潭水电站建设有关问题协议
嵊县丰潭水电站经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计经建(1986)440号文件批准兴建,是嵊县“七五”期间的重点工程之一。该电站建成后,要淹没东阳县宅口乡大塘岗村农户三户,大塘岗村、香溪村水田24.18亩,旱地16.67亩,茶地0.46亩,山林134.6亩。造成管理不便旱地9.49亩,山林88.415亩。为妥善解决丰潭水电站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嵊县人民政府和东阳县人民政府本着真心诚意、和睦相处、相互支持的精神,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在嵊县城关镇进行了会谈,并就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协议:
一、被淹的宅口乡大塘岗村杜贵水等三户农户(12人)需迁移。经征求各移民户和当地乡、村意见,同意迁往嵊县,由嵊县按照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在乡村安置落实。
二、被淹和管理不便的土地山林,双方同意按照“以田还田,以地还地,以山还山,调整插花,方便管理,就近划调”的原则进行偿还划调。三户移民按大塘岗村人均田地山林计算,应带水田5.42亩、旱地2.72亩、茶园3.96亩、山林12.12亩。经双方协商,考虑到实量面积与习惯亩分的差别,水田改带6亩,旱地改带6亩。淹没调换与应带面积相抵后,嵊县征用本地的土地山林调还给东阳水田18.18亩、旱地16.66亩(茶地已抵地)、山林210.895亩。嵊县将在本县征用或调换来的土地山林的审批表、协议书(包括附件)送东阳县人民政府各一份。
三、水电站建成后,原东阳大塘岗村通往嵊县玠溪乡的大路被淹中断,由嵊县丰潭水电站工程处负责在工程处与大塘岗村商定的地点修建2.5米宽人行桥一座,一九八八年底建成。今后该桥如因非人为因素受损,由丰潭水电站负责修复。
四、按省水电设计院的设计,丰潭调节水库溢洪洞底高程为342米(吴淞标高,下同),二十年一遇的洪水位为355米。现调换土地高程为356米,在此高程,工程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今后如淹没356米以上的东阳县范围土地山林,由丰潭水电站负责赔偿损失。
五、东阳县宅口、胡村两个乡和三单乡西岭坑、下山头,象岗乡岭南,佐村乡镜岩等村,长期来由嵊县供电,今后仍由嵊县继续供电。上述范围因工农业生产发展和生活条件改善需增用电,也由嵊县供给。其电价与嵊县山区农村同等对待。如供电线路需要进行改造,由嵊县统一安排解决。
六、东阳大塘岗村为改善生产和生活用水条件需建提水机埠。嵊县无偿支援钢材二吨、水泥五吨。丰潭水电站允许大塘岗村在丰潭调节水库内提水。
七、过去有关会议纪要、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相符的,以本协议为准。两县有关部门根据本协议精神加强联系,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丰潭水电站与宅口乡政府协商解决。
嵊县人民政府 东阳县人民政府
县长:顾洵武 县长:童德成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
中共嵊县委员会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节录)
为了使我县乡镇企业跨上一个新台阶,对有关政策措施作如下规定:
关于经济承包责任制
一、乡镇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必须坚持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原则,必须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
二、乡镇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厂制宜,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对于有一定规模、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实行厂长为代表的集体承包责任制;对于规模较小、经营不正常或亏损的企业,允许个人承包或租赁给个体经营。
三、乡镇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年。可以与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以利于企业的稳步发展。凡企业产、供、销比较稳定,各项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承包期可延长为五年。
四、主管单位对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企业内部实行责任制,必须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合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保证兑现。任何一方随意推翻或变更合同,都应以《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厂长负责制
五、乡镇企业要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可行使以下六个方面的权力:
1.人事组阁权;2.经营决策权;3.经济分配权;4.奖惩权;5.区、镇、乡、村企业的财产、资金属区、镇、乡、村集体所有;6.要保持厂长相对稳定。
六、厂长在任期内,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遵守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
七、厂长在任期内,完成与超额完成承包合同各项经济指标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酬从优。
八、厂长在任期内,成绩显著、贡献大、连续二年评为县特级厂长,可给予特殊奖励和优惠。
九、厂长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必须取得审计公证和主管部门同意,凡离开和调离原单位的厂长,应负责处理好应收应付款和积压产品。
十、企业党支部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督促企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有关政策
十一、税收
1.新办乡镇集体企业(不包括烟、酒、糖、焚化品、鞭炮、焰火、化妆品、各种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其零件、电度表、轻便摩托车、电冰箱、纺织品),可报经财税部门批准,给予一年以内产品税、增值税减征或免征的照顾……
2.凡是山区新办的乡镇企业、村办、联办或户办企业(不包括烟、酒、糖等十六种产品),减免所得税三年、产品税一年。
3.凡经市、省、国家认定的新产品,可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十二、利润分配
乡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按1∶3∶6比例分配(即10%福利基金,30%上交主管单位,60%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三、有关审批手续(略)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
关于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和嵊县临城区移民山林遗留问题的协议
遗留问题,在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下,经双方商定:本着维护水库生态效益,有利于水库对山林的统一管理,增强库区团结这个大局出发,特作如下协定:
一、嵊县临城区在新昌县长诏水库库区内的山林,指新昌县山林权证47——101、102、103、104号确认的范围(发证面积为叁千壹百陆拾陆亩贰分,两县详查面积为贰千伍百肆拾捌亩),其山权为嵊县临城区所属的有关乡、村所有。由临城区公所出面,承包给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经营。承包期为三十年,自198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期满后是否续包,在承包期满前一年,由协议双方,在双方政府的协调下,另行商定。
二、承包的结算办法,为简化手续,采取现金结算的办法:由长诏水库管理局在1988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给临城区公所十万元资金,为临城区所有(临城区将这笔资金列入专户,存入银行,每年所得的利息,按各乡、镇山林面积分配)。
三、山上现有林木材积:松木肆百拾捌立方米、毛竹贰万陆千玖佰贰拾株、杂木柒立方米。承包到期后,原有材积数量仍为临城区所有,新增材积,为长诏水库管理局所有。到时,在市、县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增减按实结算。承包期内间伐,由新昌县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在承包的山地上,进行永久性基本建设(不包括省林业厅所规定的护林设施),事先双方要进行协商。
五、本协议经绍兴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16份,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执3份,嵊县临城区公所执3份,市、县人民政府、水利电力局、林业局各执1份,1份由绍兴市公证处存档。
协议单位
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 魏苗见
嵊县临城区公所 盛柏荣
监证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陈章方
新昌县人民政府钱信浩
嵊县人民政府袁长寿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该协议书于1988年10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88)浙绍证内经字第177号,公证员苗国华。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开国合商业企业“四放活”改革的实施意见(节录)
为进一步深化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以下简称国合商业)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国合商业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浙政办(1992)2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前阶段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县国合商业企业中,年内全面推开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活”的改革。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略)
二、“四放活”的具体内容
1.放活经营
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自身条件,大力开拓经营。除专营、专卖及国家指定归口统一经营的商品外,企业可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适当放宽行业的分工限制。
2.放活价格
实行国家定价商品的价格,企业无权变动;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商品的价格,企业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工业消费品的花色差价、季节差价、牌誉差价等,企业可以按照物价权限部门的规定自行确定。
放开价格的商品,企业可根据价值规律和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3.搞活用工
根据“国家计划指导,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合同管理”的原则,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和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招工计划,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工,择优录用。
4.搞活分配
一是国家对企业的分配。国合商业上交财政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留,一定三年”的承包责任制,即以原承包合同为基数,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增加后劲。
二是国家对企业工资额度的控制及分配。
三是企业内部奖金的分配。
三、切实加强领导(略)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共嵊县委员会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经济贸易开发区建设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加速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县委八届九次全会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经济贸易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经济效益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发展经济贡献奖的规定》。现将这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经济贸易开发区建设的意见(节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加速发展嵊县经济,县委、县府决定建立经济贸易开发区。
一、开发目标
嵊县经济贸易开发区位于县城东南(主区)和县城北(副区),总面积3.8平方公里,划分为四个区域:外商投资区,市场小区,个体联户工业小区(包括农民街),重工、化工工业小区。
开发区采取依托老城、综合规划、自费开发、滚动发展的办法实施。在规划建设上,先开辟市场小区、外商投资区、个体联户工业小区、重工化工工业小区,再开辟生活居住区,逐步使开发区具有生产、工作、生活、交通等综合功能,使其迅速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业贸易新区。
开发区在“八五”期间拟开发1800亩,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总产值18亿元以上。通过外引内联,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横向联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当前首先要抓紧浙东服装城、嵊县粮食贸易市场、浙东药材市场等建设;抓紧农民街、个体联户工业小区和企业标准厂房建设;抓紧计经委、乡镇企业、二轻工业总公司、粮食等系统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建设。
二、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积极鼓励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优先进入开发区。国家明令限制的污染企业、低水平重复的企业不得进入开发区。
(一)税费优惠
1.凡三资企业,原则上投资额度不低于50万美元,横向联营企业原则上投资额度不抵于500万元,且引进资金超过30%的,税费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二年。
2.县内新办企业原则上投资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税费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
3.对迁入(包括技改、扩建)开发区的老企业,实行一定三年的上交税利递增包干责任制。
4.对个体及其联户企业采用一定三年的定额征税办法。
(二)土地使用优惠
1.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可享受特殊的土地征用优惠政策,并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2.开发区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政策,价格优惠,期限50——70年。
3.在开发区内投资的企业,交纳土地征用费手续从简,即按每亩优惠定额标准一次性结清后,不再另行交纳其它税费。
(三)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开发区内投资的企业,优先实现通电、通水、通路、通讯等企业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
(四)对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银行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五)对到市场小区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简化登记手续,同时优惠出租营业用房。
三、组织领导(略)
关于建立经济效益责任制的意见(节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县委、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经济效益责任制。
一、试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1.对乡镇试行财政收支挂钩总包干,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自补、减支留用、超支自负”的乡镇一级预算管理财政体制办法。
2.对经济主管部门实行以投入、利税与工资、奖金总挂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效益责任制。
3.对企业试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二、推行企业税收经济责任制
全县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发展潜力大的,推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抵补,一定三年”的税收经济责任制。
三、实行亏损企业扭亏增盈责任制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亏损企业从下半年开始要止亏减亏,到今年年底要求亏损企业产成品资金压缩百分之十以上,乡镇亏损企业减低亏损必须达到80%的额度。国营集体亏损企业必须达到减亏50%的额度。经过二年努力,要求达到企业亏损总户数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亏损金额控制在实现利润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下。
关于建立发展经济贡献奖的规定(节录)
为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加速我县经济发展,县委、县府决定对我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一、项目投资奖
1.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且80%以上的资金从县外引进或自行解决的项目,对实施项目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
2.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批准实施之日起四年内实现利税达到投资总额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000~20000元奖励。
3.对从国家和省级部门争取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奖给直接有功人员,并可解决一个“农转非”指标。对直接有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再晋升1~3级工资。
二、引进资金奖
1.从县外引进资金200万元以上,借期不低于一年,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20%以内且无其他附加条件的,一次性给引进者引进资金总额2‰的奖励;从县外引进资金200万元以上,借期不低于一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无其他附加条件的,一次性给引进者引进资金总额5‰的奖励。
2.对从非政府渠道引进外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借期不低于一年,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的直接有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5‰的奖励。引进额在50万美元以上,借期不低于一年,可解决一个“农转非”指标。
三、创造效益奖
1.企业当年新增税利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奖给2万元;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奖给3万元;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奖给4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给6~8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给10万元。今年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明年起以前一年为基数。
2.企业当年实现税利在3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0%以上,奖给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当年实行税利5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0%以上,奖给企业法人代表1.5万元;当年实现税利8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奖给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当年实现税利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奖给企业法人代表2.5万元。
3.凡首次销售收入达到一亿元以上并且实现税利1000万元以上的,奖给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凡首次销售收入达到二亿元并且实现税利2000万元以上的,奖给法人代表10万元。
4.92年起连续两年实现税利3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长在20%以上的,可给予一名“农转非”指标,由企业厂长(经理)掌握,用于贡献突出的企业领导、科技人员或其子女的“农转非”,并授予厂长(经理)企业家荣誉称号。
四、科技人才奖
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引进和开发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新产品及国家专利技术,年度单项新增税利50万元以上,对主要引进者(包括自带科技项目、产品来我县开发者)、科研项目的主要研究者或主要完成人员,第一年度给予新增税利额2%的奖励;第二、三年度给予新增税利额1%的奖励。科技项目首席完成者的奖励不少于奖金总额的50%。对作出突出贡献者另行重奖,重奖包括奖金、住房、轿车等。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
六、上述各类指标、数字应事实统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不重复计奖。
嵊县粮食局关于发放《市镇居民粮食证》和粮票停止使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节录)
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全省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除军用粮票外,全省不再使用其他各种粮油票证。对城镇居民按户发放《市镇居民粮食证》(以下简称《粮食证》)。保留城镇居民粮户关系,迁移管理办法不变。为了认真贯彻省府的这一决定,根据浙粮发(92)第432号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粮食证》的发放
1.《粮食证》的发放对象是市镇居民,即粮食部门原按市镇定量人口管理的非农业人口。《粮食证》按户发放。
2.《粮食证》主要是市镇居民粮食关系的凭证,须认真填写,严格管理。在必要时,由粮食部门通知凭此证供应粮食。
3.每本《粮食证》收回工本费1元。其中抄写手续费0.10元,其余0.90元上交县局。
二、关于各类粮(油)票的停止使用问题
1.一九九二年版的《浙江省定额粮票》、《浙江省农村粮票》、《浙江省粮食专用券》、《浙江省流动人口食油票》、一九九一年版的《浙江省流动食油票》,以及《浙江省粮票》等粮、油、饲料票(证)均使用到十二月底止,过期作废。
2.《全国通用粮票》由于我省粮食购销和价格放开,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在省内不再流通使用。我省的居民跨省流动,需要全国通用粮票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发给,并收取一定的平议差价。部队按规定用军用粮票调换全国通用粮票的办法不变。
3.各粮管所的库存与回收粮(油)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清点、核对、结算工作:核对无误后,除全国通用粮票外的其他粮(油)票均在九三年一月底前送交县局,以便统一销毁。
4.现行的粮票报表从明年一月份起不再编报。对全国通用粮票另发收支存结报表,从一九九三年第一季度起按季结报。
三、关于粮户关系的管理。
1.《粮食证》内注册人口“四变”登记,按年度核对人口,按季统计结报等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农转非”政策仍要严格执行。城乡人口粮食关系迁移的办法不变。
2.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办理“农转非”人员卖剩余口粮的规定及个人节余粮随迁移证转移的办法不再执行。省外迁入我省人员随证转入的节余粮指标也不再处理。
3.粮食购销和价格放开后,市镇粮油供应管理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对全国粮票和居民粮食关系的管理,各粮管所应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继续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嵊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浙房改(1995)51号],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嵊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节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就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近期任务。(略)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全县所有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外资企业为中方职工),均应按“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1995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为1994年6月职工工资的5%。职工交纳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为7%。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为实现上述目标,1995年掌握在5%左右,即平均月租金按0.7元/平方米计收。同时制定2000年以前调整租金的规划,逐年提租,分步到位。
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在规定面积之内的下列人员可给予减免。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全额减免;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抗日前期的减免70%,抗日后期的减免60%;解放战争时期的减免50%;退休职工,退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减免30%。
(2)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按离休干部同等比例减免。
(3)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全额减免。
(4)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生活困难的烈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职工家庭最低贫困生活线的低收入户,提租补贴后净增支在10元以上部分减免50%。
四、稳定出售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除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出售,坚持购房自愿原则。新建公房和腾空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以实际出售住房的商品房价格为准),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组成。小区级配套公建费不列入成本。1994年度我县出售新建砖混成套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500元/平方米,扣除各种折扣和调节因素后最低价为140元,执行到1995年6月底;1995年度成本价为565元/平方米,扣除各种折扣和调节因素的最低价为160元,执行到1996年6月底。
旧房的成本价按新房的成本价成新的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为3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按成本价购房者,由售房单位给予以下折扣:
(1)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夫妇两人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
(2)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租用的公有住房,至1995年6月底前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今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缓缴土地使用税。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购房职工给予售房款20%的折扣。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略)
六、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略)
七、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略)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嵊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嵊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节录)
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彻底消除企业两种用工制度长期并存的弊端,进一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凡嵊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固定职工、企业干部、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运动员及新调入的人员,均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也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时间和步骤(略)
三、有关政策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2.城镇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国家规定在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暂签订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现有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现有固定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名,随意终止与现有固定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2)劳动合同的期限,可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依照《劳动法》规定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在三年以上。
对于连续工作满1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女职工满40周岁、男职工满45周岁的,以及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固定职工(不含待岗人员),如果该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同意。
(3)对于待岗人员,单位应当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但应另行签订待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4)对于离岗退养、企业内退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补充约定条款,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借用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正在假期内的女职工,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长病假人员,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体检符合复工条件的,单位应安排其上岗。
对于退休留用人员(除病退人员),应订立临时劳动合同。
(7)经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学习、培训的职工、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暂按以下规定确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聘用部门或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2)厂领导一级专职人员,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之签订。国家对此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余职工,一律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它管理人员代表本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3)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公司制中非本企业职工的股东和监事会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
5.全县使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
6.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的方法程序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7.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不再有干部和工人的身份之分,统称企业职工,实行能上能下、竞争上岗,按岗享受待遇。原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人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也可按工人退休。按工人退休的,其在农村的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比照省政府规定的对家居农村老工人的照顾办法处理。
8.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
9.从1995年11月1日起,取消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10.用人单位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组织领导(略)
中共嵊县县委、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田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工作意见(节录)
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实施两田制,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原则
实施两田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必须有利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促进二、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农民收入,全面振兴农村经济。
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遵循坚持条件,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分步推进,逐步提高的方针。
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让一部分农户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来,逐步向种粮大户集中。在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稳制活田的原则;第二、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第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用两年时间,分两步实施,使全县80%的水田实行两田制,50%左右的水田逐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工作重点: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提高。
三、工作步骤(略)
四、工作程序和有关流转政策
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基础。在实施“稳制活田”,调整“两田”,处理村、组、户三者关系中,必须把握好下列土地流转政策和工作程序:
1.明确产权关系。村经济联合社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有条件的乡(镇)村,调整土地要打破组(原生产队)的界限,由村社统一发包和管理。
2.合同调整土地。粮产区凡推进“两田制”的村,应根据人均占地、土地级差、粮食定购任务和种植结构等因素,经过测算核实定产,把全村耕地面积合理划分为口粮田和商品粮田(或称责任田)。
3.按能承包责任田。在问卷调查,倾听农户意见,摸清底细的基础上,把以往商品粮田按劳承包改变为按能承包。
4.兼顾各方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农户未到期承包土地和应分口粮田自愿转让者,其承包权既可签订协议、造册登记、档案挂账,也可在村社收取的承包款中分成补贴。
5.完善承包管理。在实行“两田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中,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加强管理。
五、工作要求(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4年8月13日《关于要求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县级),以原嵊县的行政区域为嵊州市的行政区域。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95年8月30日以民行批[1995]58号文复省政府,同意我省嵊县撤县设市。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县级),以原嵊县的行政区域为嵊州市的行政区域。
二、嵊县撤县设市后,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原来的计划、财政体制不变,行政管理委托绍兴市人民政府代管。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请示(浙政发[1994]116号)(略)
浙江省嵊县撤县设市指标情况表(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嵊县再次要求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请示》(绍市府发[1994]16号)(略)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要求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请示(嵊政[1994]28号)(略)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撤销嵊县建立嵊州市的请示(嵊政[1992]258号)(略)
嵊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嵊县更名为嵊州市的请示(嵊政[1992]259号)(略)
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发《关于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后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乡、镇:
现将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撤销嵊县调立嵊州市后有关问题的决定》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后有关问题的决定
(1995年11月28日嵊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5)58号文批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995)168号文通知,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县级)。嵊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后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嵊县人民代表大会、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名为嵊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嵊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嵊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任的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改名为嵊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届次、任期不变。
二、嵊县人民政府改名为嵊州市人民政府。现任的嵊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改名为嵊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任期不变。
三、嵊县人民法院、嵊县人民检察院改名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现任的嵊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改名为嵊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不变。
四、凡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随设嵊州市后国家机关名称的改变而相应变更。决定任命的主任、局长原任期不变。
五、嵊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均改名为嵊州市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届次、任期不变。嵊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改名为嵊州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嵊县各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长、副乡镇长也作相应更名,任期不变。
六、嵊县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一次至十一届三次会议,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继续有效。
七、凡“一府两院”所属单位涉及嵊县称谓的,一律改为嵊州市称谓。
八、本决定自十二月六日起施行。
嵊 州 精 神
1995年11月3日,县委在剡溪宾馆召开“嵊州精神大讨论”新闻发布会,发动全民开展嵊州精神大讨论,通过总结提炼,确定嵊州精神为“团结、自强、拼博、争先”。
嵊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嵊州市市民文明守则》的通知
《嵊州市市民文明守则》已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嵊州市市民文明守则
爱党爱国爱嵊州,勤俭敬业创一流;移风易俗信科学,遵纪守法严要求;尊师重教敬贤才,敬老爱幼广交友;保护环境爱剡溪,文明卫生要讲究;自强自立自尊重,团结拼博齐奋斗。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节录)
一、坚持供销社办社宗旨,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一)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
(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
(三)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农副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序。
二、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四)供销社改革要注意吸收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集体企业的长处,积极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搞活企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五)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要继续花大力量推行“开拓发展一块、巩固加强一块、放开搞活一块”的调整方针,抓好“脱贫强社工程”的实施。
(六)按照以农村大集镇为中心,按经济区域建社的原则,搞好基层供销社建制调整,在调整基层社建制中,要根据当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可实行并社留点,并继续采取送货下乡、增设农忙供应点等便民措施,搞好服务工作。
(七)要搞好基层供销社资源配置的优化重组工作,使现有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八)加强基层供销社领导班子建设。
四、依照社章治社,理顺供销合作社组织管理体制
(九)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积极发展社员。
(十)稳定供销社干部职工队伍,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
(十一)完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干部管理制度。
(十二)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有关规定搞好转体,实行“一社两体”,即:既是本级的经济实体,又是成员社的联合体。
五、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和扶持供销合作社
(十三)要保护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十四)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处理因历史原因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
(十五)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提取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在费用(成本)中列支,专项用于供销合作社支农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十六)支持供销合作社调整网点结构,改善服务设施。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节录)
为切实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略)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企业改革要采取“分类指导、因厂制宜、积极稳妥、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解放思想,大胆改革。
(二)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重在推进企业产权的明晰化。
(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厂制宜,一厂一策,注重实效。
(四)坚持以大局稳定为前提,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基本形式
全市所有企业都要积极实施改革,每个企业必须选择一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形成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共存的体制格局。
1.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企业组织结构水平。
2.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制形式,也是一种符合我市市情的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方式。
3.确实无条件组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兼并和破产等多种形式,加快这些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的步伐。
四、改革的必要程序。
企业改革必须履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工作程序。国有集体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均应广泛动员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听取企业职工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并经职代会讨论,形成决议。改制方案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实施。
改制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五、搞好各项配套改革,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1.建立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营运体系,组建产权交易机构。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围绕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养老、待业保险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3.规范收益分配。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项积累,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企业管理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新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厂长(经理)的权责,使企业的决策职能、经营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开。
七、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紧紧依靠职工群众。
八、统一认识,通力合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嵊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充分发挥优秀科技人才在推动科技进步、带动科技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以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科教兴市”战略目标,特制订《嵊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嵊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节录)
为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下称“拔尖人才”、“带头人”),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订嵊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选拔
第一条 拔尖人才、带头人必须政治思想好,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学术和技术成就突出,有一定威望,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具有独立发表论文的能力,已发表论文多篇(合作发表的论文应是第一作者);或出版专著一部以上。
2.主持的研究项目获市一等奖、地(市)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国家级奖一次以上;或市二等奖、地(市)三等奖二次以上。
3.长期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行业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中发挥骨干作用,项目实施后使企业三年内新增利润五十万元以上或使农副产品质量、产量显著提高。
5.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工作,在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中,有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的经济效益。
6.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预防、控制疾病,社会影响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造诣较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体育及社会科学研究等领域内,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二条 市拔尖人才、带头人的推荐,主要采取市各主管部门推荐、五名以上本学科(行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联名推荐、市科委在获得科技进步奖人员中推荐、市科协各协会和科技团体集体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候选人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考察,并在考察的基础上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四条 由市联席会议确定初选名单,报市委市府审批公布,并颁发市拔尖人才、带头人证书。
第五条市拔尖人才、带头人的选拔工作为三年一次。
第二章 培养(略)
第三章 日常管理(略)
第四章 待遇(略)
第六条 提高市拔尖人才、带头人的政治待遇,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安排市人大、政协班子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连续两届考核优秀,并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由市委市府给予较高的荣誉。
第七条 优先解决夫妻分居、家属子女“农转非”及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 建立健康档案。对市拔尖人才、带头人每年体检一次,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向市拔尖人才、带头人倾斜,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注重水平、实绩、学术造诣,不受学历、资历和指标的限制,优先或破格推荐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实行科研岗位津贴。市拔尖人才、带头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科研津贴费,每年享受100元科研资料补助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两次当选市拔尖人才、带头人的人员,本人职务工资可在第二次当选次月,晋升一个档次。
第十二条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级别的拔尖人才、带头人称号的人员,在经济上可按最高档次享受一种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节录)
一、实行政企分开,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彻底分离。
市粮食局是政府管理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粮食局的正常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粮源,在稳定市场和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明确粮食收储与附营业务的范围,实行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
粮食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批发等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其他均属附营业务。
(三)市粮油总公司负责对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监管。
(四)以甘霖新仓、城关北门粮仓、黄泽镇粮仓等骨干粮库为基础,组建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承担粮食收储业务。
(五)除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外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六)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
(七)粮食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乡(镇)和部门分块落实的体制。
(八)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搞好全市粮食总量平衡,确定粮食生产、收购计划;制订全市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落实市级粮食储备,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口粮和水库移民、灾区、贫困地区所需粮食,以及军队用粮的供应;在发生全市性粮价波动时,及时通过市级储备粮吞吐来稳定粮食市场;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筹措和落实必要的资金;制订全市消化粮食财务挂账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统筹规划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九)乡(镇)及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略)
(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三、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加强粮食储备管理。
(十一)根据调控粮食市场的需要,市级粮油储备保持现有规模不变。
(十二)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储备粮要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分开管理。市级储备粮粮权归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十三)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坚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
五、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坚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
六、认真清理、限期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完善政策性资金供应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封闭运行。
七、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嵊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嵊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并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公安、民政、建设、林业、卫生、工商、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共同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1998年12月15日零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员在本市死亡或在外地死亡,及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含此前已死亡但尚未安葬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第六条 正常死亡遗体,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市殡仪馆车辆接运,凭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后火化。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市殡仪馆车辆接运,同时告之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后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市殡仪馆车辆接运,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
第七条 在各医院死亡的人员(含医疗机构,下同),由医院及时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死者亲属将遗体运出院外。
第八条 遗体送入市殡仪馆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需要冷冻保存的,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凡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各有关单位一律凭市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才能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费。
第十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需保留骨灰的,可葬入骨灰公墓或在骨灰堂(塔、墙)等骨灰存放处存放。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搞好骨灰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骨灰公墓建设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控制区和水库、堤坝、河流、铁路、公路附近,应建在荒山瘠地,并经市建设、林业、环保、土管等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兴建,同时接受市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殡仪活动应文明、节俭,不得从事迷信活动,不得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举办丧事。城关镇市区内人员死亡,原则上丧事应在市殡仪馆举行。
第十三条 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由市民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禁止无证制造、销售和超范围经营丧葬用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遗体装棺土葬的,应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土葬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丧主在七天内自行改土葬为火葬;拒不执行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改土葬为火葬,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丧主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市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责任医院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医院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骨灰存放处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林业、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迁移费用由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开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到市殡仪馆和医院抢、偷运尸体或聚众闹事,影响市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的;在举办丧事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或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和殡葬职工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节录)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全省科技强市,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特制订本规定。
一、培育技术创新体系。
1.鼓励、支持技术创新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厂办研究所基础上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或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机构。
2.提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或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3.扶持事业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
4.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一体化联合体,承担“产、学、研”开发项目,可优先获得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
二、扶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实行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制度。
6.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7.经认定的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其中80%返回企业,20%纳入市技术创新基金。
8.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经认定的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9.对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地方留用部分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科研营用房除工本费外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建设项目的城建配套费等其他收费除按规定需上交国家、省、绍兴市以及不能免缴的以外部分予以免缴。
10.经市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其中80%返回企业,20%纳入市技术创新基金。
11.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
1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试点(示范)企业技术开发费必须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超比例按实列支;当年使用不完的经市财税部门审核,可结转下年使用。
13.承担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技术创新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14.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自国家科技部组织通过验收之日起五年内;省级火炬计划项目,自省科委组织通过验收之日起三年内,该项目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年度返还给企业。
15.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自立项年起三年内,省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自通过鉴定、验收之日起三年内,该产品(项目)所得税由财政按年度返还给企业。省级新产品自通过鉴定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新增所得税全额返还给企业。
16.鼓励高新技术在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上的应用。
17.加大对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
18.需要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项目,必须在财务上进行单独核算,合理分摊费用,否则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
19.提倡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
20.鼓励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参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参与科技开发……
21.加大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标准: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增设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特等奖。科技进步特等奖奖金5万元。
22.鼓励引进科技人才和国外智力,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特别是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才的引进,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3.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嵊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公告
《嵊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嵊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本方案保留的审批(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下同)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增强审批行为的透明度,严格规范程序,明确审批期限,公布办事条件,提高办事效率。
二、本方案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各部门必须立即停办,一切与之相关的收费行为必须自行取消。合并的审批项目涉及到收费内容的,其收费标准按合并前高的一项标准收取,不允许将合并前的各项收费合并到新设立的审批项目中。
三、要加强审批制度的管理,今后,凡设立新的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
四、要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强化教育和培训,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坚决拒绝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五、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六、本方案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嵊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略)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节录)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逐步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政策,依法实施,稳步推进,确保安定。
2.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措施配套,有情操作。
3.坚持部门负责,一企一策,注重实效,务求彻底。
三、改革内容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企业产权,实现政企分开,让企业真正走向市场;通过职工劳动关系转换,使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
1.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未改制企业进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形式,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2.实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重点在关闭、歇业、破产及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的困难企业中进行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对确需分流的人员要清算帐目,一次解决。其他类型企业,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四、改革方法
深化企业改革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关系到我市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我市社会的稳定,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负责,分步实施,稳定推进”的方法进行。
五、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范围与形式
(1)全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都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以资产置换为目标,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2)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根据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于竞争性行业,本着国有、集体资产整体退出的原则,按照市场取向,提倡实行开放式的产权出让,主要采用转让、拍卖等形式;实行公司制形式改组的企业,鼓励、支持经营者和主要业务技术骨干买断产权,原则上不采取人人持股的做法;规模较小、产品无市场、发展无潜力的企业,可实行关闭歇业;系统内的同类企业,有条件的应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形成规模优势;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2.资产评估(略)
3.产权界定
(1)国有企业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属社会法人和个人投资及投资收益部分,界定为法人和个人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界定为国有资产。城镇集体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由市国资局审批,集体企业由市地税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有争议的,由市政府裁定。
4.产权出让及负资产处理
(1)企业经界定为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除垄断性行业外),本着全额出让的原则,以竞价的方式出让给本企业的员工,或公开拍卖给社会投资者。
(2)经评估确认为负资产的企业,以公司制形式改组的,其负资产部分,可用改制后5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度内予以弥补。
5.规范管理(略)
六、企业改革中的资产处理(略)
七、拓宽再就业渠道
1.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2.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3.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组织领导(略)
二OO一年七月六日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节录)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
1.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国有、集体企业,通过改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解除原有劳动关系的手续,并支付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将原来历史形成的按所有制性质确定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建立起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
2.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对于增强职工的法制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劳动关系转换的范围和对象
3.劳动关系转换的范围: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国有或城镇集体控股、参股企业和尚未转换劳动关系的已改制企业。
4.劳动关系转换的对象:上述企业中,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在职的职工(指基准日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但不包括进中心的下岗职工)。
三、劳动关系转换的基准日和程序
5.劳动关系转换的基准日为2001年6月30日。对执行全市统一基准日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01年6月30日以后的日期中自行确定,并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6.劳动关系转换的基本程序:
(1)由企业拟订劳动关系转换方案。
(2)广泛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劳动关系转换的具体政策
7.劳动关系转换的经济补偿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每1年不低于410元。
8.劳动关系转换后,企业不再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原固定工由企业再发给其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原固定工1984年6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350元,累计不满1500元的,按1500元发给。
9.企业在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时自筹资金不足的,经济补偿金按最低标准计发。
10.土地征用工(指按国家规定征用土地,并经市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的,下同)的补偿标准,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劳动关系转换后不再与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付给土地征用工原所在村遗返补助费,遗返补助费最高不得突破每人7000元。
11.劳动关系转换的对象中,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因开除、除名、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工作年限,企业劳动关系转换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再重新处理。
1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再与劳动关系转换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转换后的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后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关系转换时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向其支付,如一直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13.原固定工,劳动关系转换时(即基准日,下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包括关闭企业),但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职工“离岗退养”期间,基本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80%,其他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处理,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休后待遇与原退休职工同等对待。
关闭企业,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将基本生活费、统筹外的福利费和医疗费一次性付清,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失业登记,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退休手续。其他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经劳动者提出并与企业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参照执行。
14.劳动关系转换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或连续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0年的,有条件的企业,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包括应由职工本人缴纳的部分)至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医疗保险投保年限。实行“双缴”后,职工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退休手续。
单位同意“双缴”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不包括关闭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3年。
15.企业离退休人员暂按原渠道管理,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由本系统代管。
16.原企业精减、遗属人员的生活费,在企业劳动关系转换时一次性提取。精减人员的生活费按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供养遗属的生活费,配偶、父母计算到75周岁,子女、弟妹计算到18周岁;精减人员和遗属中的配偶、父母提取不足3年的,按3年计提。经双方协商,企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社保机构按规定代发。
17.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按破产的有关规定进行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
18.原已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企业,未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缴纳原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关系转换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离退休人员人均1万元的标准统筹解决,一次性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19.企业劳动关系转换中,原进中心下岗职工,继续按“单行道”管理,协议期满后全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经协商可将协议期内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并一次性缴纳协议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20.在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和下岗分流过程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五、认真做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21.劳动关系转换后,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企业不再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原劳动者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所有员工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对欠发的职工工资,尚未报销的医疗费和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在改制和劳动关系转换时一次性清算。
22.劳动关系转换后,今后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可不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重新签订合同后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职工退休后与企业分离(不包括第13条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下同),不再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3、按第15、18条规定提取、缴纳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今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新产生的遗属人员生活费,由社保处负责。
24.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职工,由本人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5.劳动关系转换后,自谋职业和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管理,其他人员的档案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六、加强对劳动关系转换工作的领导(略)
二OO一年七月六日
嵊州市文化局 嵊州市人事局浙江省民间职业剧团表演人员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审试点工作方案(节录)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民间职业剧团表演人员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审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评审时间、地点
中级职称评审:在嵊州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民间越剧节期间集中进行。具体时间为:2001年11月28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30,29日上午8∶00-11∶00;地点在浙东超级大酒店演艺厅。
初级职称评审:
1.参加第二届中国民间越剧节展示演出(擂台赛)的民间职业剧团中的申报对象,结合演出进行评审。
2.未参加第二届中国民间越剧节展示演出的其他民间职业剧团中的申报对象,由嵊州市民职剧团演出人员职评试点评审组赴各团演出点进行评审。
二、评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浙江省民间职业剧团表演人员职评试点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职评。评审委员会请省文化厅、绍兴市文体局和嵊州市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以9人为宜。
2.省民职剧团表演人员职评试点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初级职称人员的职评。评审小组人员(可委托)由嵊州市人事局、文化局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以9人为宜。
三、评审办法:
(一)九月底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具体内容为:
1.有申报人员与演出团体签订的合约;
2.有团方出具申报人员的工作鉴定和演出场次证明;
3.有申报人员的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二)11月25日前,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要填写好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评委会设计的申报人员业务考核登记表。
(三)请省评委会和职评小组分别在第一条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评审。
(四)汇总现场评审记录,安排时间分别请省评委会和职评小组集体评审。
(五)对评审合格的人员发放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证书。
四、评审内容:
(一)演员
1.唱腔(自选、时间3-5分钟)。
2.综合艺术表演(包括唱、做、念、打、舞,手、眼、身、发、步)时间10分钟左右。
另外,适当进行文艺理论,职业道德方面的口头提问。
(二)乐队
1.指挥(司鼓):(1)基本功表演;(2)打击乐指挥;(3)综合伴奏指挥;(4)现场理论知识考查(口头提问形式)、乐理、职业道德等。
2.演奏(吹、拉、弹、打、乐):(1)基本功练习曲;(2)本专业的独奏曲;(3)综合伴奏曲;(4)现场业务知识考查(口头提问形式)、乐理、职业道德等。
五、其他事项(目前需做的准备工作)(略)
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令
《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月亮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节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主管部门,并直接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章 基金筹集及监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标准是:
(一)企业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7%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其余3%可由企业建立个人账户或统一使用。
(二)实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4%纳入统筹基金,其余3%按规定纳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三)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其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其缴费办法。
第九条 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人均10000元。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其退休时的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满25年。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关闭等情形时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提取缴纳的退休人员医疗费。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分立、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应及时向医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采用预缴办法,当月缴费,次月享受。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从未缴纳月份的次月起,其职工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安排单位列支。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解决,不足部分财政适当安排。
(三)其他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四)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企业管理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市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一)统筹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自费参保人员缴纳的统筹基金及利息构成。
(二)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互不挤占的方式运行。支付范围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企业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各用人单位建立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医保机构统一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市医保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根据职工不同的年龄段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45周岁至退休前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3%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
新批准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和比例,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用于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消费,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该几类范围另行规范)内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对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余下部分经审批同意,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和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分担一定比例。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适当拉开档次。当年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50%。连续住院超过四个月的,以四个月为一个结算期。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分别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比例如下:
(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每四个月为一个结算期,每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主要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需转院治疗,按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办理。凡转至嵊州以外的医院,必须由医保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在转院前报市医保机构核准。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余下部分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并按规定要求缴纳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专款专用。医疗经费不足时,由政府帮助解决。医疗经费由医保机构单独列帐,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订。
第三十二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各企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章 医疗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制度。
第三十四条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严格药品价格管理。逐步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包括参照企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的,应凭《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简称《医疗保险手册》)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需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机关事业(包括参照机关事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必须持有《医疗保险手册》、《嵊州市医疗保险卡》(简称《医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持有《医疗保险手册》、《医保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需要住院的,应凭《医疗保险手册》、《医保卡》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需由个人承担的医疗承担。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略)
第九章附则(略)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南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嵊州市南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嵊州市南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南山水库水源环境,保证南山水库水质满足城镇供水水质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山水库坝址以上流域的全部水域和陆域(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的水源环境保护。
第三条 嵊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南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计划、水利、城建、卫生、工商、农业、林业、国土、旅游、技监、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保护区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对所属区域内水源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水源生态环境。
第四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南山水库水源不受破坏,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南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区域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南山水库淹没区、坝址以上至丰潭电站流域及淹没区周边1000米的其他区域。具体为:贵门乡的横山、南坑、横山茶场、劳玉山、上里、金银坞、西马山、富村、林塘、梓溪、柏春坑、上坞山等村;长乐镇的岭头、上坪、斗储、赵家、栗树坪、里余等村;丰潭电站。
(二)二级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具体为丰潭水库;贵门乡的芦山、尖屋、黄泥岭脚、楼村、平头山、玠溪、东坞、双坑、流岭、东山坪、上屠、下屠、杳溪、金家山等村。
市人民政府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第六条 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HZB——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饮用水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HZH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以上(含II类)标准。
第七条 严格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向保护区排放含有汞、镉、铅、铬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冶金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已建的项目,必须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
(三)排放或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有毒废液;
(四)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等;
(五)销售和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和洗涤剂;
(七)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污染水源行为。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和饮用水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网箱养殖、养蚌育珠和其他产生污染的种养业;
(三)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四)禁止堆置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从事污染水源的水上运动、旅游项目开发;
(六)不得擅自设置码头。
(七)禁止设置油库。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的物品;
(四)开展旅游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因旅游造成的水污染。
第十条 保护森林资源,开展山林绿化,鼓励生态林和防护林建设,根除水土流失,净化水体。严禁非法采伐林木。
第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发展生态农业。鼓励使用农家有机肥、生物肥、缓释放肥和生物治虫技术。
第十二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供水、卫生、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和南山水库管理局。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规定水资源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现将实施“绿卡”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卡”发放对象:在嵊州市投资并生活在嵊州市的外籍管理人员及市外境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外地管理人员。
二、“绿卡”服务内容:
1.“绿卡”持有者的子女入学,享受嵊州市民同等待遇,并可优先挑选学校、班级。
2.“绿卡”持有者到市级医疗单位就诊,由导医服务人员陪同,全过程予以优先。市医疗卫生部门设立一部专线电话,成立一个专门医疗服务小组,对“绿卡”持有者服务,必要时实行专家上门就医。建立外商健康档案,每两年为“绿卡”持有者全面免费体检一次。
3.“绿卡”持有者到嵊州市内景点休闲观光门票免费。到嵊州宾馆住宿3折优惠、餐饮8折优惠;到其它涉外旅游饭店住宿5折优惠、餐饮8折优惠。
4.“绿卡”持有者如持有境外驾驶执照需要更换本地驾驶证的,由公安部门派专人负责办理。
5.“绿卡”持有者在嵊州市内发生交通违章,交通警察礼貌对待,教育为主。
6.重点服务部门指定1名领导、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涉及“绿卡”的有关事宜,并定期与外商见面沟通,解决外商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绿卡”的发放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
重点服务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扎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切实落实“绿卡”制的内容;其他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为外商创造一个优良、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节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浙委[2002]4号)的要求,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
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略)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略)
三、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今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完成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一)减调改稳
1.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三个取消”:
(1)取消乡镇统筹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各种政策外的收费和农村教育集资。乡镇统筹费2002年减少三分之一,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
(2)取消屠宰税。从2002年7月1日起,全市取消屠宰税。
(3)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分两年时间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不超过8个工,2003年不超过4个工,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2.调整农业特产税。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
4.稳定农业税。为了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二)合理负担
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后,属于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做到自愿有偿。
(三)移转支付
按照省对我市转移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一规范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乡镇资金缺口。
对农村税费改革引起的政策内短收,必须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对财政困难的乡镇实行转移支付。
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
(四)配套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必须实行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
2.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
3.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4.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5.制定改革配套文件。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略)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节录)
一、确立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
(一)确立基础教育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我市建设“特色经济强市、越乡文化名市、国际领带都市”的奠基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保持适度超前发展。
(二)基础教育要按照《嵊州市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普及为主题,以质量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形成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相互沟通、共同发展、比例协调、结构合理的教育体系。
(三)到2005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5%,实现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比例接近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0%,至少有20所学校进入省示范学校行列,创建4所左右体现嵊州教育现代化水平的标志性窗口学校,争取成为省教育强市,有30%左右的乡镇(街道)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2010年前全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四)大力发展高中段教育,普高以最大规模运作为基准完善办学条件,职高积极做好内部挖潜、外部联合等文章,建设社区学院、职教城,扩大职高招生容量,提高办学品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总体上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1∶1的比例,促进协调发展。初中升高中段比例市区达95%,五大集镇(街道)达90%,其他集镇达85%,山区乡达80%。
(五)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逐步将其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办学职责,确保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六)基础教育的管理要在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落实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体制,明确职责,确保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乡镇(街道)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主任)直接负责,分管领导协助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七)严格管理中小学编制。
(八)加强学校人事管理。
四、健全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基础教育投入
(九)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投入,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确保“三个增长”、“两个提高”。
(十)落实责任制,依法征足、管好、用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向企业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不得减免,做到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
(十一)市人民政府将教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拨入教师的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根据省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实行规范收费。
(十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学校后勤服务企业以多种形式兴建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后勤服务设施。
(十四)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银行贷款,开辟学校投入的融资渠道。
(十五)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组建教育发展公司,积极探索学校与教育发展公司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十六)因学校建设负债,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十七)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充分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调整的需要,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市内有关行政规费予以减免。
五、依法治教,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良好氛围
(十八)依法治教,以法兴教,是教育事业赖以发展的根本保证。
(十九)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二十)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
(二十一)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