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
第一节 拥军
民国时期,有慰问军人和征属的活动。抗日战争爆发后,每逢春节、端午、中秋,或逢七七事变抗战纪念日均募款劳军。民国28年(1939)冬,日军入侵浙东,从前线受伤和因病归来的100多名士兵到达县城。有中共地下党员参加的“战时青年工作队”发动劝募,得80余元购物慰劳伤病员。又在春节期间下乡演戏募捐,得款500余元及年糕、粽子200多斤劳军。民国28~30年“战时青年工作队”及其他群众团体共募劳军款7494元。民国30年,军政部第九十三兵站医院和省民政厅辅助医院的近600名伤病员迁嵊,国民党县党部和县政府派员前往慰问,分赠了慰问金及毛巾、牙刷等慰问品。民国33年,县成立“承运军粮委员会”,分设崇仁转运站,于5至9月动员民工2万人次,运军粮83.5万斤,支援抗日。中共领导的抗日武装建立后,嵊东、嵊西均有拥军活动。东坂庄、官地、开元、长乐、太平等地发动妇女做军鞋,支援子弟兵。里东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时,驻地群众送去鸡、菜等十余担,慰问部队。
解放初,全县两次组织支前民工共942人,群众制鞋千余双,支援人民解放军。抗美援朝时,各界人民捐献购买飞机大炮款76.26万元(折新人民币)。1952年起,逢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县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慰问驻嵊部队。1956年组织木工、石工425人,支援定海国防施工。1971~1975年,人民解放军在大昆乡建立军马场期间,年供给马料25万斤。1984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代表全县人民向参加对越自卫防御作战的嵊籍指战员发去慰问信;春节,县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群众代表走访、慰问279户参战军人的家属;“八一”前夕,县领导率慰问组专程赴杭,慰问返防部队的嵊籍指战员,赠送锦旗、竹编工艺品及内衣等慰问品。
第二节 优属
抗日战争时期,县成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各乡、镇成立支会。民国29年(1940),在每户出征家属门前,挂荣誉牌,春节发给优待费各5元。同年,该会介绍征属112人就业,小本借贷700人次。民国30年,壮丁安家费由各乡镇保筹给,每名30至100元不等。全县有征属1.7万户,到9月底共发30万元。每户又发给春季优待费10元。同年中央兵役巡察团到嵊视察,县召集城区附近乡镇保甲长暨征属2000余人,举行出征军属慰问会,由视察团委员、县长亲自参加慰问。每人分茶点1包,优待费10元。1944年10月抗日民主政权嵊东办事处建立后,开办军人家属工厂,开展优属工作。当地革命烈军属受到民主政府保护和救济。民国34年,优待出征家属委员会介绍征属就业225人,免役1542人次。减捐1063人次。民国35年发复员青年优待谷1.68万斤,急赈征属面粉190袋。
解放后,对烈、军、工(供给制工作人员)属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1949年下半年,县人民政府发放优抚救济粮近4万斤。1950年11月,县府决定每年2月为“拥军优属月”。各乡、村成立优抚委员会,为无劳力的烈、军、工属代耕。经济困难者的子女给予免费入学。各有关单位相继制定办法,优待烈军属。1952年,政府发放烈军属和复员军人补助费5.36万元,介绍职业47人,免费就医511人。农业合作化开始后,发放耕畜、农具补助款8.5万元,以解决1325户贫困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的入社困难。同时,改代耕制度为优待劳动日,保证烈军属、残废军人的劳动工分和固定收入不低于全社的人均水平。1960年起,优待劳动工分,每年春评、夏查、秋兑现。1962年后,发给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光荣优先证,乘车、就医、购物等给予优待。至1965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共31293户(次),优待现金2.15万元、粮食40.9万斤、劳动日80.94万工、柴草15.09万斤,代耕4.96万亩(次)。“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属工作削弱。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地将优待劳动工分改为现金,并划给义务兵一份责任田,由家属耕种。军人入伍发给军属优待证。1979~1985年,全县享受优待的有15832户(次),优待现金106.3万元、粮食1.42万斤、劳动日73.52万工、柴草8.21万斤。1985年,44个乡、镇实行全乡统筹平衡负担办法,保证优待兑现。当年烈军属户均优待款160.97元。
第三节 抚恤
民国期间,对辛亥革命和抗日牺牲者遗属,县政府发给抚恤金。民国24年(1935)抚恤抗敌殉难人员张华庭、钱茂焕等57人遗族洋5193.5元。32年抚恤洋5000元。35年抚恤遗族7.5万元。1951年10月至1957年,县人民政府追恤、抚恤烈士与牺牲的公职人员288名、病故军人26名,对其家属发放抚恤粮8.09万斤、抚恤金5.05万元。1958~1985年,5次提高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8.14万元,抚恤221人。1985年,发放在对越自卫防御作战中牺牲的6名烈士家属抚恤金1.26万元,安排烈士弟妹5人进全民单位工作,并提供钢材、水泥等物资,帮助建造住房,烈士父母享受定期抚恤者11人。对生活无依靠的烈属和病故军人的家属,给予定期定量经济补助。1956年起每人每月3~5元。1979年增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当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共104户、165人。1985年起改为定期抚恤。有170名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凭定期抚恤证按季领取抚恤金。这年共发5.52万元,人均每月27.05元。
1951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56人。1952~1955年,3次提高残废抚恤标准。1962年后,对162名三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换发抚恤证。1977年起又3次提高抚恤标准。1979年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享受抚恤的革命残废军人358人,其中一等4人、二等112人、三等242人。1949~1985年,共发残废抚恤金67.5万元。
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烈士541名,在嵊县牺牲的外籍烈士63名,嵊籍国民政府核办抚恤的抗日阵亡将士205名。
嵊县人民政府为嵊县烈士修建了94处烈士墓,共埋葬185人,为外籍烈士修建了9处烈士墓,共埋葬25人。民政局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载入史册。每年清明节,各界干部、群众,纷纷祭扫烈士墓,献花圈,举行革命烈士事迹报告会和小型座谈会,缅怀先烈。
1985年,全县有25万人募款捐献,在城关镇鹿山公园旁建造革命烈士陵园,设有嵊县革命烈士纪念碑。
第二章 救济扶持
第一节 灾荒救济
救灾自宋皇祐三年(1051)至民国37年(1948),县内有记载的水旱灾害近百次,政府仅赈济25次。民国3年(1914)7月中旬至9月初无雨,农作物被晒无收,民粮极度困难,购泰国米度过难关。民国11年,全年11次大水泛滥,六月中旬至八月初五,连遭7次洪水(其中5次进城),嵊县东桥水位达22.76米,淹死者无数,米价暴涨三倍(1银元仅能购米5升8合),赤贫者8.9万人。省拨急赈款洋5000元赈济。次年,中国华洋义赈会嵊县支会发以工代赈粮1892石。民国17年水、旱、风灾,长乐、澄潭两江洪水泛滥,灾民达3.15万人。省赈务会拨款1.47万元、棉衣500件、单衣800件,赈济灾民。
民国30年冬春久旱,麦苗患黄锈病;夏季,稻将熟,突发虫灾,产粮仅往年的二成六,粮食不足者达20余万人,粮价猛涨,县拨赈济款1万元,施行救济。9月末10月初,暴雨成灾,沿溪各乡镇稻田被淹,民众被困甚多,县政府雇船筏拯救并筹款300元,急赈无家可归者。民国31至34年,嵊县沦陷,战乱频繁,水利堤坝失修,连年发生水旱灾害。直至民国35年上半年,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浙闽分署拨嵊县面粉30吨,二分之一作修理黄金堤、万金堤、麻车石桥西岸、通渠坝等小型水利工赈;二分之一救济灾情较重的汉溪、马家、北漳、仁德等地民众。民国36年,城东、城西等10个乡镇遭水灾,受灾7.24万亩,县救济面粉15吨、旧衣40包。拨东桥驳岸工赈面粉16.4吨。另有浙江省参议会秘书长嵊县城东镇人陈成,要求救济总署拨来面粉120吨用于东桥驳岸工赈。民国37年,全县39个乡镇受虫、旱灾害,农作物仅收三成,政府拨款赈济413人。
解放初,人民政府贯彻“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1950年9月,临城、三界、崇仁等区遭水灾,毁田2381亩。县政府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发救济米3.03万斤。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嵊县生产救灾委员会”领导救灾工作。1956年8月强台风过境,48个乡、镇受灾严重;9月又暴雨成灾。政府发救灾款12.17万元、水利工赈款6万元(共折米176.41万斤),并减免了部分农业税。1957~1980年,发生严重自然灾害18次,共发救灾款62.2万元、粮食9万斤、布5.46万尺、棉花0.67万斤、木材124立方米、毛竹1万支、化肥39吨。1984年7月,剡源乡瑠田村山洪暴发,毁房7间、死8人、伤2人。政府发救济款8000元,全乡群众献募现金3710元、粮票200斤、稻谷4000斤,及棉被、蚊帐、衣物等,救济灾户。1981~1985年,全县共发放救灾款35.4万元、粮食6.65万斤、木材377.5立方米、水泥260吨、钢材7.3吨。
度荒明、清时,已有义仓和预备仓,劝民出谷储藏。“饿则散,丰则敛”。明正统年间(1436~1449)县城隍庙左建一预备仓(又名城隍仓),在浦口、三界、县西善济院各设一便民仓,又在县西三十四都等处建四个义仓(又名社仓),后俱圮。
民国时期,省推行积谷办法。要求乡镇劝民出谷,建仓藏粮,救荒恤贫。民国24年,县政府发令收派积谷,每亩不少于6升(约6斤),同年春夏粮荒,县赈务分会组织两次平粜,并以旅外同乡捐献之米,共1066石1斗7合施赈,大口2升7合,小口减半发放。
民国34年(1945)春荒,浙东抗日民主根据地四明专署筹款100万元,资助上东、里东地区农民,生产度荒。解放后,政府重视度荒,1950年发放春夏救济谷20万斤、米5.43万斤。1952年,对8个区1709户发放春夏救济粮12.14万斤、款1.63万元,并拨稻谷15万斤以工代赈,兴修水利。1954~1962年,政府又先后发放救荒款26.34万元。1963年后,粮食产量不断提高,春夏粮荒很少发生。
第二节 贫困救济
城镇贫困救济解放初,政府贷款给城镇贫困户生产自救,对无劳力者给予救济。1950年救济62户,拨米1182斤。1959年,对44名孤贫者实行定期救济,年救济款1972元;临时救济169人,发款2.5万元。后救济人数逐年有所增减,金额有所提高。1985年,全县定期救济50人,发款9400元,临时救济款1.35万元。
农村贫困救济解放后,政府每年拨发粮、款、衣物救济农村贫困户,并提倡群众互济、互贷。据1951年10个区、镇统计,群众互济、互贷粮食101.5万斤,人民币900余元,解决了1.36万余户的困难。1964年,政府拨款2.08万元、饲料18.5万斤、仔猪2972只,无偿帮助2972户贫困户发展畜牧生产。次年又发放低息贷款3万元。1967~1976年,发救济款34.57万元。1980年,有41个公社的575个大队,帮助1.2万户贫困户制订脱贫致富的规划。1984年,扶贫扩展为“双扶”(扶持贫困户脱贫,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1979~1985年,全县共发放扶贫款43.1万元、化肥277吨,扶持3212户,其中脱贫的2094户;扶持优抚对象145户,其中致富的35户。
其他救济 1950~1985年,共发冬令救济款73.9万元、米6万斤、布7.96万尺、棉花1.85万斤、棉被0.73万条及棉衣裤等1.65万件。
1959年始设专项贫病救济款,至1985年,共发放26.58万元。
1960年5月起,对麻风病患者免费收容治疗,民政部门给予住院生活费救济。
1979~1985年,救济火灾户992家,发救济款12.78万元、粮食9.08万斤、棉布3.85万尺以及衣被、砖瓦、木材、水泥等物资。
1984年起,推行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与救灾相结合办法,在24个乡、镇设民政保险员。1985年,全县农民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为15.6%。
第三节 扶持革命老区
县内的革命老区,即抗日根据地,有166个村,分属和平、卮山、幸福、民主、浦口、四明、城溪、仙岩、新明、三塘、黄泽、明溪、灵山、东坑、小柏等15个乡、镇。多为山区、半山区,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生活贫困。建国后,政府给以重点扶持。至1985年,国家投资171万元,新建清风大桥和公路13条(长160公里)。又拨款帮助建设小水电站,开发商品生产基地,兴办乡镇工业,增添文化设施。“六五”期间,对革命老区无偿支援63.4万元。老区人民的生活,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和改善,1985年,有1个乡达到宽裕程度,13个乡达到温饱水平,1个乡尚处于贫困状态。
附:民国时期救济组织简介
嵊县华洋义赈支会民国11年(1922)10月8日,由嵊县水灾赈济会改组成立。属宁绍台华洋义赈分会。会长由县知事担任,副会长为掌嵊县基督教务的英人。支会有董事18人,设劝募、调查、施赈、工程、文书、会计、监察等股。会址设在县城茧业公所。经费来源除省、道拨款外,主要由旅外和内地士绅募集。举办冬赈、春赈、工赈、特赈。次年7月,赈务结束,支会撤销。
嵊县毓源济生善会由典当业同人组成,民国17年(1928)成立,有会员48人,董理事4人,以提倡道德、救济贫困为宗旨。劝募款物,设施诊所,施医、施药、施米、施衣及发放冬、春赈济。常年活动经费按实际支出由各会员捐助,遇有灾情时,呈请政府同意向地方慈善人士捐募和主管署拨补。会址原设于东前街,后移至城隍坊道堂内,县城沦陷时设于南门外。民国36年冬在城隍坊内建办慈幼小学,吸收贫苦儿童入学。
嵊县赈务分会民国23年(1934),嵊县旱灾严重,县成立浙江省赈务会嵊县分会办理救济。分会由26人组成,下设执行、事务、监察3股,举办冬赈、春赈、夏赈和工赈。救济款物由省赈务会和上海甲戌全浙救灾会批拨或向旅外同乡劝募。赈济时,甲戌救灾会派员复查,会同发放。还向嵊县“农工”及"嵊新地方储蓄”两所银行贷款购买免税外米举办平粜两次。赈务会于民国24年撤销。
嵊县赈济会于民国28年(1939)由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嵊县支会改组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委员,设常委2人、委员5人、干事4人。施行贫困救济和收容救济难民。设仙岩、东乡净庵难民收容所和临时难童收容所。经费由动员经费项下列支,年计976.42万元。民国35年奉令撤销,救济事务由县政府社会科接管。
嵊县社会救济事业协会民国34年(1945)12月24日成立。由19人组成,县长兼任会长。会址设在县政府内,承办善后救济事业。
嵊县冬令救济委员会民国34年(1945)冬,省拨冬令救济款30万元。翌年2月21日成立,下设筹募、监核委员会和查放、事务两组,施行冬令救济。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残疾人安置
民国2年(1913),从县税中拨款2600余元开办嵊县平民习艺所,收容社会残疾人和流乞者共40人习艺。
1951年,县人民政府投资2.2万元,开办福利工厂,安置164人,其中残疾者占1/3。1958、1959年,全县乡、镇开办福利场、厂55个,安置盲、聋、哑、残等人员534人。县办萤石矿、荣属机械厂、综合福利厂、印刷厂,安置228人,其中残疾者70余人。1960年后,经过整顿,各场、厂分别归属人民公社和有关工业部门。
1980年,政府对残疾人参加的企业作了若干免税规定。1984年,拨出社会救济款7.14万元,扶持乡、镇兴办福利企业。至1985年,全县有乡、镇福利企业32家,安置盲、聋、哑、残疾人员269人。
第二节 孤老供养
明成化间在来白门(西门)设有养济院,有正厅三楹、住房11间,后失管。
清光绪年间,崇仁富商金禄甫捐田500余亩,在县城西后街建养老堂,会稽人徐仲范捐田280余亩,在县城后官房保婴局西建清节堂。民国28年(1939),养老堂有地租收入2600元,收养贫苦老人120名;清节堂收入1300元,救济贫苦寡妇100人。解放前夕,养老堂有平屋21间,田地、坟山550亩,收养老人男38、女62人;清节堂有平房28间,田地323亩,救济孤女7人、孤寡100人。
1950年7月,养老堂、清节堂等由县人民生产救济院接管。土改时,部分收养人员回乡或给人领养(孤女),分得土地。1952年,县人民生产救济院撤销,收容人员由民政部门抚养、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各地合作社对无生活费来源的鳏、寡、孤、幼实行“五保”(保吃、穿、住、医、葬和孤儿保教),全县共4325人。1959年10月,农村人民公社办敬老院34所,供养老人272人。同年,县人民政府开办烈属养老院,入院老人18人。1961年敬老院相继停办,老人由各大队“五保”。烈属养老院于1969年底停办,改发生活补助费。1980年,全县有1993人享受“五保”。1982年起,敬老院逐渐恢复。至1985年,全县有乡村敬老院23所,入院老人126人,另有分散供养的1360人。
第三节 弃婴养育
清乾隆二年(1737),县城设有育婴堂,收养弃婴,后废。同治十年(1871)设保婴局于绣衣坊,丁谦等助资。光绪年间,会稽人徐仲范捐后官房基地,重建育婴堂。民国18年(1929)设立嵊县救济院,基金有田590亩,路股760元,房屋9间,下设育婴所、施医所。民国30年育婴所改为儿童教养所,收养弃婴、孤儿,最多时达235人,县城沦陷时停办。34年恢复,当年收养弃婴51人,其中外养21人。
1950年,县人民生产救济院收养弃婴86人,以每人每月70斤奶谷寄养。土改时,有107名弃婴由抚养人或无子女者领养,分得土地。1961年,县儿童福利院建立,有院长、教师、医务等工作人员5名,收养弃婴、孤儿31人,外养40人。1965年儿童福利院撤销,孤儿1人就业,残疾者送绍兴社会救济院,其余由民政部门托人抚养,达入学年龄的给予入学,成年后安置就业。1979~1985年,共收养弃婴135人,其中由外地人或本县无子女者领养123人。
第四章 就业安置
民国21年(1932),全县17万余劳动力中,从事工商业和自由职业的2.52万人。当时就业途径是投亲靠友、托人引荐、应招受雇。学徒在3年内只供饭,无工资。职工稍不留意,雇主可随时解雇。
1951年后,县人民政府着手解决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逐步安置待业人员。1955年起试行劳动合同制,固定工、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并存。1963年开始,试行亦工亦农和临时管理制度,并以合同形式进行计划管理,至1965年底,这类工人达857人。1967年,公私合营企业全部转为国营和县属集体企业,原来的合同制工人转为固定工。1980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统筹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培训。1984年起,国营和县属集体企业,又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长期的称合同制工,临时的称合同工)。至1985年,经县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属全民的1167人,集体的125人。1981~1985年。举办就业前培训班19期,培训724人,为城镇待业青年创造了就业条件。1985年,全民单位职工共21949人,县属集体单位20388人。
第一节 失业与待业人员安置
失业人员安置 1951年,全县登记失业工人384人,其中商业142人、手工业143人、运输业6人、纺织业36人、其他行业57人。同年,县就业委员会成立,在城关、崇仁、长乐、甘霖、三界等镇组织工赈队(小组),安排失业工人做临时工,以工代赈。政府投资2.8万元,相继开办染织厂、制线厂、卷烟厂、毛笔厂、砖瓦厂、纸厂,组建县工程队,共安置失业工人230人。1956年5月止,全县共登记失业工人554人,介绍就业的498人。农业合作化中,对家居农村的59名失业工人,每人分给一份土地,并给予口粮和农具费补助,安排参加农业生产。
待业人员安置 1956年全县登记要求就业的有3805人。次年,安置去企事业单位工作和自行就业的共1428人。1966~1976年,全县仅安排1106名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同期大批农村户粮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仅1971年达2328人。1979年,嵊县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领导小组成立。对待业人员就业实行统一考试、统一分配,改变过去推荐招工的做法。1978~1980年,共招收新职工6733人。1981年,为解决“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照顾安置155名非正常死亡者遗属和非正常解雇职工就业。这年起,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经城镇待业青年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衡量,劳动部门择优介绍,用工单位择优录用,至1983年,去全民和县属集体单位工作的待业青年共2392人。1979~1985年,全县自愿组织起来的集体企业54个,安置城镇待业人员509人。1982年初成立的嵊县知青综合服务社,以烤大饼起家,恢复嵊县传统食品千层酥生产,经济效益显著,1983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经理魏翔南出席全国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1985年,服务社有职工32人,自留资金10.4万元,实缴税金3.48万元。
1979~1985年,有557名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开业。1985年底,全县尚有600人左右城镇待业人员未安置就业。
第二节 精简下乡人员与移民安置
精简职工安置 1958年起,用工失控,1959年全县职工猛增至15325人,为1957年的155.7%,超过国家承受能力。1961~1965年精减职工5122人。同期,城镇户粮迁往农村者13502人(含精简职工家属)。部分人员下乡后生活困难,1962~1985年,共发给救济款15.32万元。1982年起,根据政策陆续迁回户粮或安置就业。对不再迁回户粮的精简职工,每月补助15元(1985年增至25元),计1067人。
知识青年安置 1964~1977年,全县先后有12批7616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含外地回乡知识青年及支边青年)。1979年后,分别安置就业。一家有3人支农的,优先招工1人。1973年后支农的未婚青年(含1972年前支农,不足30周岁未婚者)经全县统考,统一安置就业的4231人。1972年前的支农青年除部分招工外,有751人安置在乡镇企业,人均拨给扶持资金250~350元;321人个体开业,各发给扶持生产资金250~300元;组织办厂、办场、开店的470人,人均拨给扶持生产资金300~500元、木材0.5立方米;自愿落户农村的9人,各拨给安置费400~500元、木材1立方米;2名病残者,户粮转为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40元。1973~1981年,国家共付出安置知识青年补助费166万元(不包括成户下放安置经费)。至1985年底,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支宁返乡人员安置 1959年和1960年,全县有两批青年支援宁夏社会主义建设,共2038人。1961年至1962年国家暂时困难,调整国民经济,号召支农,嵊县支宁青年除少数外,大部相继返嵊。县和公社作了妥善安置,对生活有困难的,补助款、物,帮助在原籍安家,参加农业生产。
水库移民安置 1958年6月,县动工兴建南山水库。需迁移安置对象有3个村的479户1746人。县根据“大部分分散插队,少部分就地靠友”安置原则,将移民安置在长乐、开元、太平等10个公社和县茶场。经济上按照“承认所有制,合理补偿”原则,签订合同分三期兑现。共支付经费54.48万元。至1964年11月,移民安置工作基本结束。
1974年,新昌县兴建长诏水库,嵊县帮助安置移民340户。安置在靠近新昌县的中爱、新明、城溪、浦口等公社和城关镇。
1985年,县兴建丰潭水库,涉及东阳市3户农民部分土地被淹。经双方政府协商,决定3户农民带土地入嵊县,安置在横山乡下屠村。
第三节 复员、退伍与转业军人安置
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负责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1952年,全县拨出机动土地3960亩、房屋852间、用具952件,分给816名复员、转业军人,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其中90名无家可归者,帮助成家立业。1950~1956年,共接收复员、转业军人4798人,安置在农村3627人。1957年,有一技之长的634名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到区乡机关、邮电、文卫、工业等单位工作。1961~1964年,共接收复员军人698人,全部安置在农村。1983~1985年,接收志愿兵复员军人62人,按“用其所长、量才录用”的原则,全部安置在各企事业单位工作。
军队退伍人员的安置,始于1958年。原家居农村的回乡村居住地安置,家在城镇的安排就业。1979年起,评有残废等级的退伍军人,安置在全民单位。1985年起,凡参战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均安置在全民单位工作。1980~1985年,共接收退伍军人3552人,其中复工复职、安排工作者382人,占10.8%。1978~1985年,全县还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家属共240人。
对回乡后经济上有困难的复、退军人,政府给予补助。1950~1985年,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者共14179人次,计粮6100斤、款40.65万元;给予医疗费补助者1813人次,款1.35万元;给予建房补助者559人次,款8.88万元、木材997.2立方米。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者,1963年为9人,后逐年增加。1985年享受定期补助415人,补助款5.51万元。
1965~1985年,有18名军队退休干部返乡。县在城关镇建造军队退休干部宿舍一幢,给予安置。
第四节 劳务输出
1955~1957年,按国家计划,县向青海、杭州等地输送复员军人864人、中小学毕业生897人、技术人员47人和基建工5500余人次。1980~1983年,经劳动部门招工,向省内外剧团输送越剧演、职员276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筑业劳务输出大量增多,数以千计。仅嵊县地方建筑工程公司就有1500余人至全国各地施工。1982、1983年,县建筑工程公司还两次派出15名建筑工人参加劳务出国。
第五章 婚姻、社团、地名和殡葬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嵊县旧式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无自由可言,对重婚、纳妾、领童养媳、早婚、近亲结婚,虐待妇女等行为,政府均不过问。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婚姻制度。嵊县结合基层政权建设和土改运动,宣传婚姻自由和《婚姻法》,教育群众,凡结(离)婚应持村农会或单位介绍信去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51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干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区乡干部由区公所办理,县级机关干部由县民政部门办理。是年7月,全县统一了婚姻登记手续,凡结(离)婚的一律持村农会或单位介绍信去所在区(镇)公所办理结(离)婚登记,领取证书。同时对旧的不合理婚姻,调解离婚。至是年年底,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557对、离婚登记330对、解除童养媳婚约169人、解除包办婚姻127件、寡妇改嫁208人、尼姑结婚15人。1953年3至4月,抽调干部46人组成《婚姻法》报告团,深入乡、村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共召开基层干部大会183次,群众大会625次,受教育18.86万人次,使婚姻登记成为群众自觉遵守的制度。1954年,结婚登记2430对,离婚登记136对。
1955年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在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1958年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无人管理,农村一度出现未登记的非法婚姻。县、公社革委会建立后,婚姻登记机关为公社革委会和镇革委会。
随着对外开放,国内公民与国外华侨、中国港澳同胞联姻渐增。民政部规定,华侨、中国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由市、县民政局办理。1980年全县办理涉外婚姻登记2对。1983年,民政部又规定:国内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1985年全县办理涉及中国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登记8对。
1979~1985年,全县结婚登记36782对,离婚登记667对,复婚登记110对,涉及中国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结婚登记28对。
第二节 社团登记
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农、工、自由职业等从业人员策组团体。县政府调查登记民间社团,至35年,全县登记的社团有农、工、商团体78个,自由职业团体39个,社会团体1个,救济团体2个,共120个。
解放后,1951年经绍兴专员公署批准登记的嵊县社团有:嵊县中苏友好协会、嵊县农民协会、嵊县抗美援朝分会、嵊县医务工作者协会、嵊县中医师协会、嵊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谊会、嵊县民主妇联会、嵊县总工会筹备会、嵊县学生联合会。1953年公安部门取缔反动道会门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后,社团登记工作停止。
第三节 地名工作
197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中国地名委员会发出《关于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后,1981年2月,县革委会成立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3月在城关镇普查试点,并组织各区地名普查干部在桃源公社进行普查地名业务培训,取得了地名普查表、卡、文、图四项成果,基本实现了地名标准化,为全县开展地名普查取得经验。接着各区进行试点。4月初,召开全县地名普查工作会议,部署全县普查工作。是月下旬,召开各试点地名普查工作四项成果质量验收会议。此后,有县、区、社230多名干部参加此项工作,共查明全县地名4637条。积极慎重地对全县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有3个公社经地区批准更名,137个大队和8个居委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更名,重名问题全部解决。
至1982年6月底,全县地名普查工作进行逐级验收,历时一年半全部结束。其间经省、地地名办公室两次抽查验收21个社、镇,质量全部合格,普查成果被评为优良级的约占43%。
1982年10月,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撤销,日常管理业务由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办理。1985年2月由县基建委主持编辑印行《嵊县地名志》。
第四节 殡葬改革
旧时殡葬,富者奢办,穷者无埋尸之地。开明人士倡助设置义冢。明崇祯至清同治年间,县内城关有东门义冢(名漏泽园)、西门义冢、北门义冢(同善局管理)、西桥义冢(公济局管理)、西关外义冢、西岭上首义冢共6处,乡镇有康乐、崇信、筮节、孝嘉、崇仁、永富、罗松、崇安、剡源、太平、长乐、开元、桃源、清化、德政等乡义冢15处,收葬无地埋尸者。
民国24年(1935)政府号召节约土地,阻止良田立坟造墓,要求各乡镇选择适宜地点,筹设公葬墓地。民国37年成立“嵊县推行公墓制度委员会”,定城关星子峰亭一带为示范公墓,但未实施。
解放初期,提倡火葬,改革土葬,革除封建迷信的殡葬俗礼,在良田上不再筑墓。
1953年起,乡间发现乱掘坟墓,取出砖石修桥铺路现象。1956年县人委发文予以阻止,指出:尊重民俗,必须动员坟主自愿迁移,必须保护名人古墓。1961年政府号召:在平原推行深埋,不留坟头不占耕地,在山区利用瘠地,以生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规划建立集体墓地。
1958年6月在城关镇西姚家山脚一带荒山坡地建西山公墓。后因此地划入城关市区,不宜设公墓,于1960年12月,县征用西郊乡外半塘村牛屁股山山地10亩为公墓基地,配管理人员4名,设办公室,统建墓椁,分高尚、甲、乙、丙、丁五种。1961年公墓管理人员陆续下放支农,仅留1人管理。1962年起提高墓椁售价,不再收取墓地管理费。1963年4月,经县民政劳动科、城关镇政府、公墓三方协商,西山公墓人员、财产交城关镇管理。
第六章 工资 福利 劳保
第一节 工资
解放初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多数实行供给制。企业工人一般实行折实工资制。1953年起,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为包干制。1954~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建立等级工资制,推行计件工资制。1963~1983年,6次调整职工工资。1985年开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施行结构工资制,即基本生活费加职务工资和工龄补贴。企业单位职工工资也作了相应调整。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035元(含奖励工资和津贴等)。
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调整(改革)简况
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调整简况
第二节 奖金 补贴
解放初期,私营企业沿用民国时期年奖双薪制(年末月份月薪加倍),1955年后逐步取消。1960年,全县60个企事业单位的1.22万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93%),领到1959年“跃进奖金”。1962年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系统,建立鼓励奖制度。1966年将奖金纳入工资范围,即附加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奖金制度。1979年起逐步恢复。主要项目有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及机关单位的增收节支奖。
1965年起,对职工每人每月发粮价补贴2.5元,子女多的加发1倍。1980年后参加工作的不发粮贴。1979年起,对职工每人每月发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增至13元,同年,又增发肉价补贴每人每月3元。
全民所有制单位奖金构成简况单位:万元
集体所有制单位奖金构成简况单位:万元
注:上表不含乡镇企业。
第三节 职工福利
解放后,职工福利逐步改善。
生育 1950年起,女职工产假为1个月。1974年开始增至56天。1985年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增至90天,难产和双胎者另加14天。小产假期为20~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退休离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干部为55周岁),可正常退休。特殊工种工人,可提前5年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病退。退休费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按工作年限定比例,一般在60~75%之间。1978年起,允许退休职工的符合招工条件的1名子女补员,子女是农业户粮的,户粮对调(1983年9月起停止退休干部子女补员)。1985年底,共有退休职工5314人,其中全民单位2860人。
1982年起,办理干部离职休养手续。至1985年底,全县已离休316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132人,解放战争时期的184人。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医疗职工生病,医疗费予以报销。因公致病、残者发全部工资,本人生活不能自理者,可雇人护理,费用按规定报销。部分单位还规定,无固定收入的职工直系亲属,可报销50%医疗费。
丧葬职工死亡,1984年前按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丧葬费。1985年增至400元。职工因公死亡,其35周岁以内的配偶或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可补员,直系亲属按月享受生活补助。职工因病死亡,视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抚恤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福利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合同制工人数,向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社会劳动保险金,每人每月12元。至1985年底,已交纳近14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采取自愿投保形式,向县保险公司或县劳动服务公司投保。合同制工人在工作、劳动期间,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与所在单位同工种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1980~1985年职工劳保福利总额单位:万元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解放初期,一度忽视劳动保护。1955年,有14个厂共发生工伤事故18起。1956年后,实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职工劳动保护有所改善。1958~1960年,因片面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又忽视劳动保护。1960年发生重伤事故30起,负伤误工达4200余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纪律松弛,安全生产无人管理。
1979年,工业增长速度快,但对安全生产仍未注意。1~9月全民所有制单位因事故死亡达26人,比上年同期上升85.7%。县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带病”运转的锅炉采取“停、修、换”等强制性措施,对担负特殊工种的工人进行培训考核。至1985年,共培训司炉工671人、水质化验员50人、锅炉压力容器焊工7人。培训、考核电工(含农村)2268人。企业从厂部、车间到班组,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别制订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1985年,全民和县属集体企业工伤事故大为减少,无死亡事故。
职业病防治 1954年开始防治缫丝女工手部皮炎。1956年,嵊县缫丝厂(现嵊县丝厂)女工的职业病发病率下降。1963年起,县卫生部门定期普查职工健康。各工矿企业逐步设置医务室、增添医疗设施。至1985年,全县工业及其他部门共设立医务室(所)68个,配备医务人员100人,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1979年,有关部门对县萤石矿所在地毫石、中南等公社的饮水作了处理。次年,对白泥矿、萤石矿、水泥厂、浙江锻压机床厂从事粉尘作业的288名工人,进行X线透视检查,采取防尘措施。县化工厂等单位对接触有毒气体的工人,减少了劳动时间。有些单位和企业对接触有毒、有尘的某些工种的职工,增发营养补贴。
第七章 干部录用管理
第一节 录用
1949年底,在机关、团体和县属企事业单位中,共有干部334人。其中来自山东等地的南下干部55人,解放前在当地坚持革命斗争的136人,外地及从军队调入的82人,新参加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29人,吸收工农积极分子27人,留用原国民政府人员5人。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至1952年底,吸收195名经过土改锻炼的工农积极分子,充实区、乡干部队伍。1955~1965年,从工农积极分子和临时雇用人员中吸收干部207人,其中56人为公社半脱产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录用制度遭到破坏。1978、1979年,又从农村中招收干部197人。1980、1981年,通过文化考试,从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中择优录用干部53人。1982、1983年,银行、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历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职工中公开招干,择优录用67人。同时,有28名农民积极分子和农村知识青年,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正副乡、镇长,成为选聘干部。1984年,有1979年以前的“以工代干”人员352人转为正式干部。这年起,试行乡、镇干部聘用合同制,从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或乡、镇企业职工中聘用合同制干部133人;同年,又从职工和城镇待业青年中,招聘秘书工作人员9人,充实县级机关单位。1985年12月,在农村招聘预决算总会计66人,到各乡镇财会部门工作。1950~1985年,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386人,大中专毕业生3849人。分配到各部门工作。
1985年,全县有干部777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1%。其中党政机关干部1850人,占23.8%;企事业单位干部2957人,占38.1%;公立教师2963人,占38.1%。
第二节 管理
解放初,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1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分管政、党干部,实行干部分级、分系统管理的制度。1968年6月起,由县革委会政工组管理干部。1977年5月县委组织部恢复。1979年9月设立人事局,干部仍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工管理。1984年机构改革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县人事部门负责安排营级(含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调动区、乡、镇和县级机关干部。各系统干部由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1980年起,对科技干部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县成立科技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下设农业、工程、会计、统计、卫生、经济等6个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从1980年6月至1983年9月,全县评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158人,占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29.2%,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32人,初级职称10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