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始设县警察局,置警董3名,警察30名。民国元年(1912)起,先后更名警察署、警察事务所、警察所。18年改警察所为县政府公安局,20年改为县公安局,24年改县政府第三科(公安科),26年又改称警察局。31年,日军侵占县城,警察局改编为警察大队,撤至山区。34年重建警察局,直至解放。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1956年1月,改称嵊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中,县公安局被“造反派”夺权,机关瘫痪。1967年12月,县军管会公安机关军管小组进驻公安局实行军管。次年6月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建立,代替公、检、法职能。1973年3月,人保组撤销,恢复县公安局。1978年9月,县公安局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省公安司法战线先进集体”称号。1985年,县公安局下设城关、崇仁、长乐、黄泽、三界、甘霖、临城、上东、里东、南山、北山、石璜、浦口、博济、富润等15个公安派出所。
第一节 镇压反革命
剿匪反霸
解放初期,全县有土匪多股近3000人。他们与恶霸互相勾结,袭击区、乡政府,抢劫公私财物,破坏交通、电讯设施,还制造暗杀事件19起,杀害干部、民兵和群众20人,活动猖獗;为保卫胜利果实,巩固人民政权,剿匪、反霸斗争同时开展。
1949年8月起,按照“军事清剿,政治瓦解,发动群众武装自卫”的方针,公安部门参与侦察、围剿等活动,密切配合驻军剿匪。至1953年1月,县内武装土匪全部肃清。
民主反霸斗争也于1949年8月在桃源乡首先开展。同月24日,召开3000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处决大恶霸赵雪珍、沈其升。接着,公安机关又配合各区、乡、镇政府,在全县开展反霸斗争。
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0年11月起,按照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精神,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崇仁镇反革命头子裘祝馨,自民国5年(1916)起,历任崇仁自治委员、自治局长、镇长,大革命时期参与杀害革命志士。抗日期间勾结日伪,私造武器,杀害无辜群众40余人。解放后匿居上海,于1951年1月8日押回原籍,于2月2日在崇仁镇公审处决。同年5月1日,各区、乡分别召开公审反革命分子大会,全县参加的群众近20万人,处决了一批有现行破坏活动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至1953年10月,全县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
取缔反动道会门
县内反动道会门有圆顿教、一贯道、长生道、纯阳道、同善社等组织,先后滋生于民国时期。民国31年(1942),圆顿教主喻传福自称“皇帝”,组织道徒百余人,号称“道友部队”,流窜于会稽山一带,掠夺民财,奸淫妇女。解放后,反动道会门头目宣扬迷信,诈骗钱财,造谣破坏,扰乱治安。1950年初,圆顿教主吕锡荣等成立“浙东人民反共救国军圆顿护法总队”匪特组织,阴谋暴动。1952年10月起,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发布布告,开展取缔反动道会门工作。在城关镇设登记总处,长乐、三界、南山、甘霖、崇仁、城东分别设立登记处。至1953年1月,共登记道首653名(其中圆顿教331名、一贯道82名、长生道140名、纯阳道44名、同善社56名),因有破坏活动被依法逮捕法办的19名,查封道堂18个,道徒退道的有11677名。
第二节 打击刑事犯罪
1955年,全县开展打击重大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集中搜捕了一批犯罪分子。以后,又多次组织破案战役,惩罚一批狡猾、深藏的罪犯。石璜供销社助理会计陈眩,于1957年8月3日晚杀死山口供销分站住站干部张源泉、张雪棠,盗得营业款后,又放火烧毁站房,焚尸灭迹,破坏现场,案情复杂。经公安干警艰苦侦查,终于逮获归案。次年,陈犯被处以死刑。嵊县棉纺厂医师王延亭,与姘妇合谋,于1973年5月21日晚,以给妻子治病为名,采取针刺心脏并接通脉冲电疗器电流的手段,杀死其妻。公安人员经过20多个昼夜的侦查和多次科学实验,终于破获这起罕见的杀人案。王犯被处死刑,姘妇被判徒刑。1979年,公安局刑侦队建立。刑侦工作逐步加强,1985年全部刑事案件破案率达78.1%,其中重大刑事案件破案率为92.6%。
1983年8月起,全县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至1985年,共挖出28个犯罪团伙,惩处杀人、盗窃、强奸、流氓等犯罪分子800多人。同时开展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全县治安情况明显好转。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5年,全县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882起,其中重大案件881起。
第三节 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先后进行4次户口调查。民国23年(1934),县政府设户籍室,区、乡、镇设户籍管理员。27年废户籍室,由县民政科设专人管理。各乡、镇长为户籍主任,保长为户籍服务员。民国37年,县政府制发国民身份证。解放后,改革户籍管理。1950年下半年,各集镇相继开展户口自动申报和查对工作。1951年7月起,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及临时户口登记等项管理制度。1955年建立经常性的户口制度,除城关、长乐、崇仁镇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外,其余各乡、镇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户口管理日趋正规化、制度化。1982年开展第3次人口普查前,对全县户口进行整顿,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后,1984年12月至1985年底,全县有981名农民获准自理口粮到城关镇和甘霖、崇仁等集镇落户,经商办企业。
禁烟禁毒
为抵制鸦片毒害,民国时期曾先后设立嵊县禁烟分局、嵊县禁烟委员会、嵊县戒毒所等机构,开展禁烟活动。民国18年全县戒绝烟毒者39人。24年,戒绝烟民74人。然而边禁边犯,收效甚微。1952年7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全县开展以禁烟毒为中心的群众运动。同年8月,成立嵊县消毒委员会和办公室,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分批集训烟毒犯。当时查明,吸毒164人、贩毒184人、种毒4人、制毒11人。全县召开群众会800余次,控诉烟毒危害,受教育群众2.68万余人。运动中惩处烟毒犯49名,当众销毁烟毒、烟具。吸毒、贩毒、制毒者从此绝迹。
交通管理
民国37年(1948),县城南站、北站各设交通岗1座,配置交通警6名,维护交通秩序。1950年1月起,公安部门主要对城关镇菜市场、摊贩等进行管理,以保证街道畅通。1975年开始,对全县自行车实行登记、发照,并进行安全管理。至1985年底,全县登记自行车达15.1万辆。1986年3月,建立县公安局交通民警队,有干警15人。在城关镇东桥、南桥、北门十字路口等要道处,设置交通岗3座。北门岗亭还配备了交通指挥讯号灯。
群众治安
1951年10月后,各乡、镇陆续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各村、居委会建立治安保卫小组。经1953年整顿,全县有治保委员会107个,委员1200人,治保小组687个,成员3281人。“文化大革命”中,治保组织一度被“群众专政”组织取代。1978年1月,县召开治保、调解代表会议,有618名治保代表出席。1984年,随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治保组织进行整顿、充实,实行新老交替。这年底,对1084名治保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其中乡、村治保人员956人,企事业单位保卫干部52人,乡镇企业治保人员76人。城关、长乐、崇仁、黄泽等集镇还组织治安联防队,维护治安。至1985年,已有49个乡、镇陆续建立治安联防队。
1981年,卮山公社、富润公社支鉴路大队先后制定乡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使偷窃、赌博、吵架等事件大为减少。1982年全县普遍推广这一经验,700多个村收到较好成效。
监督改造
1951年下半年起,随着全县治保组织的建立,依靠群众对反革命分子实行管制。1956年,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普遍进行一次群众评议,规划入社,38%被评为正式社员,44%被评为候补社员,其余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管制劳动。1957年,坏分子也列入监督改造。1959年起,由人民群众对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开展年度评审,据其表现,分别作摘帽、戴帽、监督劳动等处理。1979年,全县3046名四类分子,经两次群众评审,有2807名被批准摘帽。1983年全部摘帽。
帮教工作
1965年起,为教育、感化、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开展群众性的帮教工作。这年有31人经帮教后弃邪归正。全年发案率下降31%。“文化大革命”中,帮教工作遭批判,被诬为放纵敌人。1978年后,各地陆续建立帮教小组,普遍开展这项工作。至1985年,全县各地有帮教小组1500余个,帮教对象2000多名,多数向好的方面转化。
第四节 消防管理
民国时期,本县城镇、农村多有“水龙会”,为群众性消防组织,每年8月份分龙日试龙、聚餐,发生火警以上街敲锣为报警信号。民国21年县城东前街城墙上特设钟楼一座,城厢内外发生火警即饬警按既定信号打钟报警。但由于当时消防器材落后,遇上大火无济于事。民国13年(1924)7月14日,县城来苏堂药店失火,几支“水龙”无法扑灭,大火从市心街延烧到东前街、东后街、西前街、西后街、县前街,全城一片火海,烧毁店铺181家,大批居民遭灾。民国15年8月三界镇的一次大火,从南街烧至北街,3支救火的“水龙”被火吞没,全镇几成废墟。解放后,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1950年,对原“水龙会”进行整顿,各集镇、农村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1961年,县专职消防队建立,配置大型消防车一辆。1970年后,改为县公安局消防中队,队员为服役的义务兵,消防能力日益增强。同时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和检查。1974年3月12日深夜,白鹤公社建明大队一住户因炉灶余火未灭而起火,地处大街中心,火势蔓延迅速。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不到20分钟,就赶到离城18公里的现场,在义务消防队和邻县消防队的配合下,迅速控制住火势,两小时后扑灭,受到群众赞扬和省公安厅通报表扬。1978年后,全县乡村、厂矿企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的设备逐渐更新,消防泵逐步代替“水龙”,单位普遍备用灭火器。至1985年,已有机动消防泵76台,分布在36个乡、18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县消防中队设施日趋正规化、现代化,消防车增至4辆。
第二章 检察
清末民初,嵊县以行政长官————县令、知事兼掌审判、检察权。民国17年(1928)10月,嵊县地方法院设置检察处,审判权与检察权开始分离,内设检察官执行检察任务,至1949年5月嵊县解放前夕,共有首席检察官、兼行首席检察官、代理检察官12任次。1951年12月,嵊县人民检察署建立。1954年12月改为嵊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8年7月重建。1985年4月,嵊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1984年度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的任务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通过行使这些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1955年5月,开始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第一批案件,并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能。1978~1985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案犯中,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占10.3%,不起诉的占0.75%,免予起诉的占3.5%。1981~1985年,对漏诉案犯决定增捕、增诉的共49人。
1954年试行出庭公诉,1956年全面开展。1958年8月,取消按诉讼程序阶段分工决定起诉案件和出席预备庭的规定。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每案出庭公诉。至1985年底,出庭公诉741次。对在侦查活动或审判活动中出现的一些差错,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或抗诉。
第二节 经济检察
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即开展经济检察工作。1951年12月,侦查了上东区华堂蚕种场场长贪污国家资财案。1954年,配合县供销合作社整社工作组,到三界、里东区检察供销社内部经济犯罪情况,对3名贪污盗窃犯向法院提起公诉。1962年,侦查了上东区一起倒卖化肥案,对6名非法获取暴利4万余元的罪犯均依法逮捕。
1982年,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加强了经济自侦案件工作。全年受理77起,其中立案侦查的有贪污12件14人,行贿受贿7件8人,偷税抗税1件2人,盗伐、滥伐森林5件7人,共25件31人。经审理向法院提起公诉15件20人,免予起诉7件7人,撤销案件1件1人。同年5月开始,组织20名干部,以40天时间,侦破了一起涉及5省11县(市)27人(其中党员干部13人)合伙侵吞国家、集体资金3万余元,粮票万余斤的重大贪污、受贿、诈骗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79年10月至1985年底,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03件,其中立案侦查的99件142人,逮捕人犯54人,向法院提起公诉73件94人,免予起诉17件31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始于1952年2月,县人民检察署配合县府监察部门,对里东区一副区长非法关押公民、私立公堂、刑讯逼供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察,后由县府作出撤职处分。1953年基层选举期间,检查了石蟹、小柏乡的选举情况,发现14名不应有选举权的地主得到选举权,和13名选民被剥夺选举权的问题。向选举单位反映,并提出纠正建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纪检察工作加强。1979~1985年,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147件,其中立案18件,逮捕7人,起诉17人,免予起诉4人。1985年1月7日,明溪乡朱湖山村的两个干部,在调解摆渡纠纷中,偏袒一方,非法拷打、捆绑、拘禁另一方,导致被害人患反应性精神病。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两名违法干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1年12月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即与法院、公安局组成检查小组,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1954年初,发现一名久押不决的女犯终日叫屈,经侦查,确系错案,即予以纠正。1982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股,加强监所检察,配合、协助看守所做好监管工作。至1985年,办理在押犯又犯罪案件1起2人,对人犯上法制课24次。并对分散在各区、乡的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对象进行考察,落实帮教。
第三章 审判
民国17年(1928)10月,设立嵊县地方法院。31年7月嵊城沦陷,地方法院先后迁移苍岩、寺西园、屏岫、溪西等地。民国34年8月返城。1950年5月9日,嵊县人民法院成立,“文化大革命”中由县革委会人保组取代,1973年5月恢复。至1984年8月,全县11个区和城关镇均建立了人民法庭。
第一节 审判制度
民国以前司法、行政合一,由知县(县尹、县令)兼理狱讼,掌管审判权。民国初期承旧。民国13年(1924)起,设承审员2人,专司审理案件,对县长负责。地方法院成立后,始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民国21年10月起,审判制度由“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形成由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推事独任制。
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1954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合议制,结合基层政权选举,选出一批人民陪审员。到1956年有人民陪审员233名。这年有84.4%的刑事案件和95.1%的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和合议。1957年后,人民陪审、合议制有所削弱,到“文化大革命”时全被废弃。1980年冬至1981年春在全县基层政权选举时,重新选出人民陪审员150名。到1985年,法院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均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年11月,为适应镇压反革命运动需要,建立嵊县人民法庭,与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并在各区设9个分庭。当月,县人民法庭首次在崇仁区召开公审大会,处决4名罪大恶极的匪首和不法地主。此后,巡回于甘霖、长乐等区,分别开庭公审,惩处一批不法地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51年7月,转由人民法院正常审判。1959年9月,特赦了26名刑事罪犯。“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制度遭破坏,遗留不少冤假错案。
198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1982年起,开展打击走私贩私、贪污、受贿、重大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至1985年,依法判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其中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15件,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2人。审理的一起假金砖诈骗案,涉及16名被告,非法所得金额2.1万余元,经四天半公开审理,判处首犯有期徒刑14年,15名同案犯分别判处管制和有期徒刑,追回赃款1万余元。1983年8月起,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对流氓团伙、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重大盗窃,以及劳改、劳教后重新犯罪的罪犯,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1983年8月至1985年,召开公判大会57次。审结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审结总数的37.48%,其中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占总判处数的40.25%。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建立初期,组成巡回审判小组,对民事案件就地审判,集体调解。1950年5月至1953年,调处民事案件3454件。1964、1965年,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审结民事案件649件,其中调解结案的461件,占70.88%。“文化大革命”期间,办案中止。1979~1985年,民事审判队伍加强,审结民事案件3268件,其中调解结案2338件,占71.54%。
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居多。1951~1958年审结婚姻案件3069件(缺1957年数),占民事案件审结总数的59.18%;1979~1985年审结1203件,占民事案件审结总数的36.81%。1979年,有20对长期不和的夫妻,经调解重新和好。1985年,有16起矛盾尖锐的婚姻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房屋纠纷案件数占民事案件的第二位。1950~1985年,共审结房屋纠纷1887件。最多的1980年,审结166件,占当年民事案件审结总数的33.4%。其中1979~1985年审结857件:调解结案539件,判决197件,作其他处理121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2年下半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至1984年4月,共审结77件,解决争讼标的总金额53.4万余元。1984年5月,经济审判庭建立,各区人民法庭也办理简易经济纠纷案件。1984年5月至1985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10件,解决争讼标的总金额107.4万余元,其中90%以上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1985年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标的物易损耗的7件购销合同纠纷优先审理,减少了经济损失。
1984年10月至1985年底,分4批为19个厂矿企业培训了22名经济司法骨干,对维护经济秩序、加强企业管理起了积极作用。受到中央、省、市政法委员会的肯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人民日报》均作了报道。
第五节 案件复查
1954年以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多次进行案件复查工作,及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979年至1980年11月,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647件刑事案件。其中142件“反革命”案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与部分改判的占93.6%;505件普通刑事案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与部分改判的占11.88%。1983年1月至1984年底,复查解放以来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刑事申诉案件524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与部分改判的占37.2%。
第四章 司法行政
解放前,嵊县未设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律师、公证、调解等事项,均由地方法院兼管。解放后,由人民法院管理人民调解工作。1954~1956年,曾试行庭审辩护和国家公证,后中止。1980年5月,设立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更名为县律师事务所)。1982年1月成立县司法局,主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及公证、律师等事务;同年5月20日,县公证处建立。至1985年底,全县11个区和城关镇均配有司法特派员。
第一节 法制宣传
解放初,全县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1954年,县组织人员宣传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79年,组织干部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县司法局成立后,法制宣传经常化。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布后,以举行报告会,刊出黑板报、宣传窗,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1983年3月,县司法部门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法制宣传周”活动,展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大幅宣传图片175幅,印发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3万余份。并在城关镇设置法律咨询服务站,接待群众200余人,解答有关房屋、赡养、婚姻、赔偿、经济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咨询200多件。1984年1月,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培养法制宣传骨干7000余名,召开村民会、广播会1238场。同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转发、编印法律常识资料6.5万余份,绘制宣传图片80余幅,展览56场次,上法制课465次,辅导67次。1985年,县设立了普法教育办公室,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民国20年(1931),政府施行《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次年,部分区相继设立调解委员。24年12月,县政府又限令乡镇民的争讼事件,由正、副乡镇长及事件发生地的保、甲长出席调解。民国33年10月,浙江省政府颁布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调解委员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或乡镇务会议推举产生。各地调解委员会始终为乡绅、族长、地主所把持。
1951年,随着乡、镇人民政权的建立,全县各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1953年有调解委员1340人。1964年,调解组织增至1295个,成员2355人,调解民间纠纷6502起。“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恢复,后逐步健全。1984年12月,出席全县治保、调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的调解委员代表有140名。预防、调处民间纠纷成绩显著的开元乡,1982年和1984年两次被评为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派代表出席省表彰大会。1985年,全县有调解组织1441个,成员4132人,调处各类民间纠纷8740件,90%得到解决。
第三节 律师事务
民国21年(1932),县城设有12处个人律师事务所。35年起,县地方法院指定刑事辩护一名,为“公设辩护人”。1954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行试点审判,设辩护人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旁听干部、群众1300余人。1955年培养义务辩护人5名。1956年,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有15起。后因“左”的思潮影响,辩护制度遭到批判和否定。1980年5月,县法律顾问处建立后,配备专职律师,培训兼职律师,正常开展律师事务工作。至1985年底,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243件,民事纠纷代理106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99件),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帮助6743人次,解答法律咨询3723件,还受聘担任10个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4月起,三界、长乐、崇仁、黄泽、甘霖、石璜、临城等区和城关镇均相继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当年共办理一般法律事务1516件。
第四节 国家公证
民国33年(1944),县地方法院始设“兼代公证处公证人”一名,直至1949年5月嵊县解放。1956年,县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审判员一名,专职承办公证事务。次年6月,县人民政府正式任命公证员办理国家公证事项。1958年后,公证工作一度削弱,后近乎取消。1982年5月,县公证处建立,配备2名专职公证员,当年办理权利和义务公证42件,经济合同公证2件。1984年开始办理涉外公证。自公证处建立至1985年底,共办理公证54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20件,权利义务公证204件,涉外公证23件,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帮助1536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