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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编财政 金融

发布日期:2014-09-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嵊州市 字号:[ ]


  第一章

  第一节

  清末,嵊县尚无财政机构,县署掌管征收国家赋税之责。

  民国初期,县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附加和杂捐。民国23年(1934),始编制县财政预算,收入分田赋附加、各项捐税、地方财产、地方事业、地方行政、省款补助和杂项共7类。抗日战争期间,划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民国35年起,县财政收入除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和警捐外,还与省按比例分得:田赋50%、营业税50%、遗产税30%及契税之全部。民国36年后,财政总收入数字惊人,但因法币飞速贬值,数字的增长已无实际意义。至民国38年初,县财政处于崩溃状态。

  解放初至1952年,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收入全额上交,开支按标准向绍兴专署报销。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预算制度。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农业税等项大宗收入全部上交。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作为县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省补助。自1954年起,经历了多种不同形式的比例分成体制,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以1979年底县上报数为基础,划定上级财政收支与县级财政收支范围,核定包干收入基数1307万元,包干支出基数1198万元,上交基数109万元。固定收入超收部分,县得70%;减收则由县财政自求平衡。19801984年合计总收入为19674.6万元,其中县得分成收入8300.6万元,占42.2%。省、市各项补助收入1795.4万元。1985年利改税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以1983年收支总决算为调整基数,核定1985年收入基数为2351.2万元,支出基数为1984.3万元,上交基数为366.9万元。当年实际总收入达6165万元。县得分成收入2379.9万元,占38.6%。省、市各项补助收入544.7万元。

    19491985年,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达63970.6万元,其中上交中央、省财政40258.5万元,占62.9%,县得收入23712.1万元,占37.1%。省、市各项补助拨款6343.5万元。

  预算外财政收入,主要是地方附加和自筹资金,由地方自收自支,自行管理。19561985年预算外总收入为2895.4万元(含历年省、市预算外补助收入152.2万元)。全县地方附加和自筹资金收入共2743.2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793.9万元,占28.9%;工商税附加291.9万元,占10.7%;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35.7万元,占5.0%;县办工业利润留成1166.4万元,占42.5%;县办自来水厂利润留成30.1万元,占1.1%;调入资金6.3万元,占0.2%;其他自筹资金318.9万元,占11.6%

  1985年起,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乡级财政预算,实行“核定财政收入任务,超收分成”的体制。确定当年各乡、镇收入任务共计609.6万元。年终10个区、镇共超收30.64万元,得超收分成金额14.77万元。两个区减收7.02万元。全县实际完成633.22万元,为包干任务的103.9%.

  第二节

  清末,县经费支出,悉由国库开支。

  民国初期,政务经费由省拨给,地方性开支主要靠田赋附加和杂捐。民国23年(1934),县财政支出计12项:行政费、党务费、自治费、公安费、保卫费、财务费、教育文化费、卫生费、建设费、救恤费、杂项支出和总预备费,以政务经费支出为最多。民国30年,支出项目增至16项,全年财政支出87.9万元。教育文化支出只占19.2%,经济建设支出仅占5.1%。民国3133年,连年出现赤字。民国35年全年支出预算37806万元,其中教育及文化支出占4.3%,经济建设支出占0.3%

  解放后,县根据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和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保证重点,合理分配,全面安排财政支出。

  解放初至1957年,主要用于行政管理费、教育、文化、卫生支出及救灾、救济,恢复发展农业生产。1958年后,大批资金投向农业基本建设,先后建造南山水库、辽湾水库、平天荡电站等一大批水利电力工程。又投资新建扩建茶厂、棉纺织厂、化肥厂、化工厂、丝织厂、水泥厂、制药厂等一批骨干工业企业。1979年起,对文教、卫生和城市公用事业投资增加。新建电影院、游泳池、人民医院、嵊县剧院、鹿山公园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共投资750万元。19791985年,教育经费年均支出555.9万元,比1978年前年均支出增加2.3倍;卫生经费年均支出146万元,比1978年前年均支出增加3.5倍。

  19496月至1985年底,县财政支出共计31720.6万元,其中预算内支出29000.5万元,预算外支出2720.1万元,平均每年支出869.1万元。1985年财政预算内、外总支出2705.6万元,为1953年的19倍。

  第二章

  第一节 田赋 农业税

  田赋,俗称“钱粮”。宋代分户税和地税,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南宋嘉泰元年(1201)田赋额征:夏税户人身丁钱7412贯,绸929匹,绢13224匹,绵48574两;秋税苗米19927石,役钱21907贯,水陆茶钱740贯,小绫250匹,折1542贯,职田米330石,和买(即预贷)17098匹。元代地、丁征米粟。至元(13351340)中,纳粮官民田359411亩,征米9258石;税粮田20713亩,征米530石。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籍田土668854亩,官房1358120披。夏税麦392石,苗麦428石,税钞791贯;秋粮米17780石,租钞7436贯,官房赁钞114贯。芽茶8斤。万历时租钞折征银两。万历十年(1582)征米19519石,征麦873石,征银10112两。清初,分地赋、丁赋、南米(供南方驻防官兵之军粮)3项。雍正四年(1726),地赋、丁赋合并为地丁,地丁征银两,南米征米豆,这年每亩征银65厘,征米62勺,全县额征地丁银31926两,南米2786石;光绪三十三年(1907),全县实征地丁银9658两,为额征银36548两的26.4%,实征南米3045石,折征银3654两,全额完成额征数。民国元年(1912),地丁名称依旧,改南米为抵补金,银两、米豆统一折征银元。每两银折银元2.40元,其中1.80元为正税,0.60元为地方附加;米豆每石折银元3.30元,其中国税3元,省税3角。这年计税面积738976亩,征赋额银38104两,折征银元91449元,其中上解省库68587元,县得附加22862元。民国21年始,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为下期田赋。全县田地山塘727099亩,应征正税66920元。随田赋带征的杂捐先后有:建设特捐、教育附捐、保安附捐、保甲附捐、巡缉队附捐、飞机捐等20余种。至民国29年,每元正税带征附税3.079元外,又带征每亩田地0.05元、山塘0.025元。全县附税高达20.74万元,为正税的2.1倍。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每元征稻谷2市斗,全县赋额27.43万元,折征稻谷5.49万石。民国33年赋目从原征实一项增加到征实、征借、公粮、出征军人家属优待谷、地主积谷5项,每元赋额折征稻谷5.7斗,全县征赋谷增至15.64万石。民国34年,抗战胜利免赋一年。民国36年赋目又增绥靖经费谷、自治经费谷。至民国37年,每元赋额折征稻谷8.175斗,全县应征收赋谷达22.42万石,为民国30年赋谷的4倍。因征收项目增多,赋额过重,农民不堪负担。尽管县政府采取组织督征团、武装催征、滞纳处罚等措施,但仍连年无法完成配额征收任务,民国35年至37年实征赋谷分别只占应征赋谷的59.7%68.3%31.3%

    19496月后,人民政府废除田赋和一切摊派,改征农业税。当年先行征借现粮196万斤,柴草30万斤,如数抵交当年农业税。1950年开始,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农业税。当年正、附税额为稻谷2984.5万斤。1957年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时,全县税额为3452.5万斤。1958年,废除累进制,实行比例税制,税额为3741.2万斤。1960年前后农业减产,1961年税额调减为2583.1万斤。1963年后,每年税额稳定在3000万斤上下。但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农民的实际负担率逐年减低。

  为救灾扶贫,政府实行农业税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19491985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3787.9万斤。

  1954年起,对原木、原竹、茶叶、药材、桐籽、油茶籽、香榧、花卉和养殖鱼等项,先后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55年征收16.8万元,占农业税总额的7.2%1979年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农林特产农业税税源扩大,茶叶尤甚。1985年实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71.7万元,占当年农业税总额的27.9%。农林特产农业税税率多次调整降低。

  第二节

  

  税收,民国时期称厘金和统税。民国20年(1931)厘金全面裁撤,新的税种陆续开征。至民国37年,征收的税种,属国税、省税5种: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属地方税5种: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

  杂捐、杂税名目更多,除田赋项下带征的20余种外,另有40种。如殷铺捐、船筏捐、广告捐、茶碗捐、花生捐、货物附加税、茧捐附捐、茶捐、清道捐、肉斤加捐、自治经费、自业经费、保甲经费、乡镇经费、戡乱经费、绥靖经费、学谷捐、困难特捐等等。民国2628年,共征收杂捐杂税20余万元。此外,还有各种名义的摊派、勒索。

  解放初废除苛捐杂税,部分沿用旧税法开展征税。19501月,建立新税制。4月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项。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1958年简化税制,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后,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华侨征收。1983年,对24户大中型国营企业、19户小型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逐步改为国家征税。198410月起,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大中型国营企业,除电力公司暂不实行利改税外,核定平均留利率为25%,所得税率55%,调节税率20%。小型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增加8户粮食工业企业;6户商业系统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3户实行租赁,租赁费上交国家。经过税制改革,分解、恢复和新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全县纳税企业共6937户。当年征收各种税款5486万元。此外,19831985年,全县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700.4万元。

    19511979年,全县开展税收检查补收的税款共33.9万元。1985年财政税务大检查,查补税款286.9万元。

  

  解放初,为照顾部分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减税免税。19531955年,共减免所得税17718元,其中属合作社经营的企业2434元,公私合营企业5682元,私营企业9602元。1978年起,对新办的社队(乡镇)企业,除生产烟、酒、糖、棉纱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2年(1979年又改为免征3年);为安置知识青年举办的企业(安置知青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免征工商税、所得税至1985年底。19791985年,共有984户新办的社队(乡镇)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知青企业享受免税照顾。

    19814月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部分产品免征工商税。对社队(乡镇)企业全年利润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3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20%税率征收(19814月前,对全年利润不满3万元的,减征25%)。19811985年,全县减免工商税款共2407.02万元,其中全民企业1229.07万元,集体企业1096.03万元(内乡镇企业632.21万元),个体户及其他81.92万元。

  第三章

  第一节

  

  民国元年(1912)县城开设汪集丰钱庄,为县内最早的钱庄。资本9000银元。后在崇仁、长乐、石璜及新昌设益丰、润丰、鼎丰、恒丰4家分庄。民国22年后,县城景泰、三泰、广生、恒记、怡昌、复大、谦吉和崇仁鸿吉等钱庄相继开业。抗日战争初期,多数钱庄关闭。唯汪集丰钱庄维持至县城沦陷时停业,民国36年复业,解放前夕关闭。

  

  民国1722年,全县先后建立信用合作社33个,最早的是崇仁里无限责任信用社和廿八都、宋家墩有限责任信用社。每社社员1030余人不等,每股股金少则1元,多则60元,多为乡、保长把持。民国225月,县有限责任信用社联合社成立,257月停业。

    19547月,甘霖区陈家乡成立信用社,为解放后第一个信用社。至年底,全县有乡信用社104个。19581983年,按人民公社设立信用社。1984年又改称乡信用社。同年12月,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1985年,全县有乡信用社65个,信用分社9个,村信用服务站915个。入社农户16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7.9%。年末自有资金270.5万元,其中股金47.1万元。

  

  民国13年嵊县农工银行开业,为县内第一家银行。民国22年后,又陆续开设嵊新地方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嵊县办事处、浙江地方银行嵊县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嵊县办事处和嵊县县银行5家。此外,还有嵊县农民借贷所、嵊县合作金库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嵊县分局等金融机构。

  解放后,先后设立5家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嵊县支行  19497月设中国人民银行嵊县办事处,1951年升为县支行。同年5月后,陆续设立崇仁、长乐、甘霖等10个营业所、两个分理处。19801月起,各营业所、分理处划归县农业银行管理。1984年后,人民银行停止对企事业单位办理存贷业务,履行中央银行有关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嵊县支行建于19562月,次年3月并入人民银行。19641月恢复,次年11月撤销。19801月又恢复。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储蓄和结算业务,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下辖崇仁、长乐、石璜、甘霖、里东、三界、黄泽、上东、浦口、南山、北山、临城营业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嵊县支行  197812月成立,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有关基建施工企业的财务,办理基建拨款、结算和信贷,履行银行和部分财政双重职能。

  中国工商银行嵊县支行  19841月建立,办理工商企业信贷、结算和城镇储蓄等业务。下设1个办事处、4个储蓄所。

  中国银行嵊县办事处  198412月成立,19851月开业,经营外贸、外事企业的信贷、结算,并办理外币、华侨人民币存款,侨汇解付、外币兑换等业务。

  附:当

  清同治十三年(1874)县城首开启源当铺。光绪年间县城又开宝善、阜成两家。同时,石璜的积庆、崇仁的仁寿、甘霖的仁德和黄泽的善祥等当铺相继开业。资本一般60008000银元。日军侵占县城后,城内3家当铺遭毁。民国36年县城又开设友成当铺。1949年,当铺均停业。

  第二节

  民国初期流通银元、银角和铜元。民国24年(1935),政府实行“法币政策”,银元不再流通。县内流通的货币除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外,还有通商、四明、中南、实业、垦业、浙江地方银行等6行的纸币。民国314月,原来专供缴纳关税使用的关金券,以1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率投入流通,作为纸币的一种。抗日战争胜利后,法币不断贬值。民国378月,国民党政府为挽回残局,发行金圆券,每元收兑法币300万元,限期兑换,停止法币流通。以后金圆券贬值之速甚于法币。

  民国344月,中国共产党在四明山抗日根据地建立浙东银行,发行抗币,在里东、下东、新北等地流通。同年9月,浙东人民武装主力北撤前,浙东银行以抗币1元折合法币50元的比例,收兑发行的抗币,保护持币者利益。

  解放后,统一流通人民币。195531改革币制,发行新人民币,并按11万的比例收兑旧人民币,全县当年收兑旧人民币14435.7万元。至1957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为217.1万元,每元货币拥有社会商品零售额11.07元。19791984年,市场货币流通量年均递增25.2%,而社会商品零售额年均递增16%,市场货币投放偏多。1985年控制货币投放,与1984年相比,货币流通量增长18.9%,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23.6%。净回笼额3044.2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为3597.3万元。

  近年来,侨汇收入增加。嵊籍旅居美国、日本、联邦德国、西班牙等17个国家的侨胞和港澳同胞,至1985年有2280人(旅居港澳1821人)。19551985年,侨汇收入390.6万元。其中19551965年占8.8%19661976年占22.7%19791985年占68.5%

  注:信用社1974年起统计现金收付。

  附一:代用券、汪伪储备券

  民国政府发行法币后,县内几度发生小钞辅币荒,地方商会和士绅自行印发代用券流通市场。民国2411月,县商会发行面额1角券8000张,合法币800元,流通市场10天。抗日战争时期,甘霖赵雪珍、崇仁裘祝馨、上东姚汝藩私制竹签、铜币,就地强行流通。

  民国31年日军侵占县城后,汪伪政府强制流通储备券,1元折合法币2元。贬值之速远超法币。抗战胜利后,储备券由民国政府银行限期收兑。

  附二:金银饰品制售

  清道光二十年(1840),县城有紫金楼银店,后有凤宝楼银店,加工销售金银饰品。光绪年间开设久和银子作坊,成批加工白银饰品。民国初年,有宝圆、松和、福原银店,自制自卖银饰。解放后,国家银行按牌价收兑金银,禁止私人买卖。19601985年,共收兑黄金9762.41、白银314816、银元39739枚,共折合人民币68.6万元,其中85%左右为“文化大革命”期间收兑。198411月,人民银行金银制品服务部开业。至1985年底,共销售金戒指2152只、金项链52支、金挂饰6件、金耳环24副,共重10980.98,计人民币58.2万元。

  第三节

  民国期间,发行债券达50余种,均用于军费和弥补财政赤字,还本付息期限有名无实。民国30年全县发行节约建国储蓄券15.7万元,其中派储10.6万元,劝储5.1万元。

   1950年,为恢复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全县认购20072份,折合新人民币5.7万元。19541958年,全县认购经济建设公债148.4万元,其中个人占76.13%,单位占23.87%1981年起发行国库券,至1985年,全县认购723.3万元,其中个人占46.1%,单位占53.9%。此外,为补偿“大跃进”时期因“一平二调”群众遭受的损失,1961年发行期票89.3万元,至1985年已兑付现金77.8万元,农贷豁免抵收9.9万元。

  1950~1985年认购公债、国库券实绩

  第四节

  

  民国时期,全县有银行、钱庄等8家金融机构开办储蓄存款,种类有活期储蓄、整存整付、零存整付、存本付息、甲种储蓄券、乙种储蓄券、乡镇公益储蓄、甲种储金、公益基金储蓄、行员储蓄等。后因法币日益贬值,群众储蓄极少。民国37年,中国银行嵊县办事处、浙江省银行嵊县办事处、县合作金库3家,储蓄存款余额仅有金圆券6400元(值米25805公斤)。

    1949年下半年,县人民银行首先为城乡居民举办保本保值定额储蓄。1953年,为鼓励农民多售余粮,开办农民优待售粮储蓄。当年全县吸收储蓄54.7万元。至1965年还先后举办农村生产爱国有奖储蓄、货币定额储蓄、乙种定期储蓄、地方工业投资特种定期储蓄、浙闽区有奖贴花储蓄、零存整取有奖贴花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及信用社定额储蓄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增长不多,19671972年农村储蓄均低于1966年水平。1978年后,人民收入增加,存款利率提高,储蓄种类增多,城乡开办多种有奖储蓄业务。19791985年,储蓄额年均递增37.6%1985年末,银行和信用社储蓄余额达9896.6万元,全县人均139.7元。是1978年人均15.2元的9.2倍。全县储蓄网点增至1276个。

  单位存款

  企业存款  19491978年,企业存款年均余额为277.7万元。19801985年,年均余额达1595.8万元。1985年末余额为3734.8万元,其中国营工商业1291.4万元,占34.5%;集体工商业1101.9万元,占29.5%;国营农业企事业186万元,占4.9%;乡镇企业623.2万元,占16.7%;余为其他存款。

  集体农业存款  1979年前,集体农业存款余额占信用社存款总额的50%上下。1980年末,集体农业存款余额1154万元,以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农业存款减少。1985年末,存款余额为662万元,仅占信用社存款总额的9.2%

  基建存款  19791985年,建设银行企业基建存款年均余额504.6万元。1985年末余额1164万元,比1979年增加11.38倍。

  信用社转存款  1954年余额为11.4万元。19551985年,以每年20.7%的速度递增,年平均余额985万元。1985年末余额3850.9万元,为农业银行存款总额的42.9%

  财政性存款(包括机关团体) 1985年末余额为597.6万元,占人民银行存款总额的4.2%

   1985年,银行利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发行金融债券45.97万元。其中工商银行15.67万元,农业银行30.3万元。

  第五节

  农业贷款

  民国期间,发放农贷的有中国农民银行嵊县办事处,中国银行嵊县办事处、县农民借贷所和县合作金库4家金融机构。主要贷给乡、保长把持的“合作社”和“农民团体”,以实物作抵押或由保证人(铺)担保。合作社、团对社(会)员放款,则要社(会)员连坐保证或殷实铺保。

   19511985年,国家银行累计发放农贷19046.3万元。19541985年,信用社累计发放农贷23410.4万元。两项共计42456.7万元,年均发放1213万元。

  集体农业贷款有耕牛、水利、抗灾、小水电、农机、支援穷队贷款和造林补息贷款7项。19511985年共发放5486.5万元。

  乡(镇)村企业贷款  1958年始发放125.4万元,支持兴办土化肥厂、农具厂、饲料加工厂等社队企业。1979年发放670.1万元,占当年农贷发放额的64.6%19801985年,乡镇企业大发展,共发放贷款28594万元。重点支持种养业、轻纺、建材、农机五金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企业。

  个体农户贷款解放初期,为解决农民缺种少肥的困难,发放种籽肥料实物贷款。1949年冬发放麦种2010公斤。1950年发放化肥硫酸 29604公斤,明矾956.5公斤。1951年春发放化肥实物贷款3.8万元。19551956年互助合作运动中,对全县33118户贫困农户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2.4万元。19521979年,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和家庭副业累计发放贷款762.9万元。19801982年,又发放464.5万元。19831985年,贷款重点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共发放4229万元,占35年发放总和的77.7%。同期,还发放建房贷款218.9万元。

  国营农业贷款始于1956年。19811985年共发放204.5万元,重点支持农办工商企业。

  支持信用社贷款  19541980年,国家银行累计发放给信用社贷款853.9万元。随着信用社资金实力的增强,银行支持款逐年减少,1980年后已不需贷款。

  人民政府为照顾农民的实际困难,解放后曾多次豁免农贷。1955年豁免富润、胜利、张村3个乡的水利贷款1975元。19629月,豁免22996户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2.16万元。197111月,豁免1961年底前的贷款139.93万元。19856月,又清理核销1978年底以前的贷款2.25万元。累计豁免184.5万元,其中个人贷款占61.1%

  工商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19511965年平均余额913.6万元,19661979年平均余额2633.6万元。以后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19801985年,平均余额7654.4万元。1985年末,工业贷款余额3738.3万元,其中国营工业占61.3%,集体工业占30.6%,物资供销占8.1%。商业贷款余额7999万元,其中国营商业占16.9%,粮食商业占25.2%,供销商业占37.5%,集体和其他商业占20.4%

  外贸外事贷款  1985年发放外贸贷款1498.4万元,外事企业贷款1722万元,中外合资企业贷款42.3万元,特种甲类贷款70万美元。

  中短期设备贷款  19801985年,累计发放国营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428.9万元,集体工商业中短期设备贷款871.6万元,小水电设备贷款98.5万元,技术改造贴息贷款11.4万元,专项中短期设备贷款627万元。主要支持能源、交通、轻纺工业进行设备挖潜、更新、改造。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1956年始发放112.6万元。19641985年共发放3174.9万元,其中茶叶占40%,粮食占38%,蚕茧占15.4%,生猪占6%,烟、麻占0.6%

  信托委托贷款  1984年始办理信托、票据承兑等业务,至1985年,共发放信托贷款2112.9万元,其中工业信托贷款1902.1万元,服务业信托贷款16.4万元,租赁设备贷款50.4万元。票据承兑2.3万元。

  固定资产拨款与贷款

  解放初,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由人民银行监督拨付。19501978年“以拨代支”的基建拨款共2190.5万元;挖潜、更新、改造拨款404.8万元。

   19791985年,全县办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145个,累计发放贷款3631万元。以贷款种类分:中央、地方预算内拨款改贷款39万元,更新改造贷款151万元,各种委托贷款1913万元,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531万元,施工企业小型技术改造贷款35万元,商品房贷款50万元,基建贷款170万元,信托投资贷款444万元,专项贷款298万元;以投资方向分:工业2860万元,农业47万元,交通运输35万元,文化、生活158万元,建筑业531万元。累计收回1524万元,1985年末余额2107万元。

  附:高

  民国时期,高利贷盛行。盘剥方式多样,有借粗粮还细粮、放青苗、低价付款折实、大斗重秤收实、利滚利等。民国36年(1947),丰乐乡(今新明乡)前山坂村贫农陈法祥患病,向高利贷者借谷千斤作医资,到1949年本息高达4000多斤。解放后,银行和信用社以低息、无息贷款优先贷给贫苦农民,高利贷活动逐步消失。

  第四章

  民国20年(1931),农工银行开始代理经营保险业务,日军侵入县城后停办。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银行杭州分行在嵊设特约代理处,经营水险、火险业务,浙江地方银行嵊县办事处曾在员工中举办“互助救济人寿保险”。

   19503月,县人民银行设保险股。1953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嵊县支公司建立。先后经办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财产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船筏、汽车等运输工具保险,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定额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及农村耕牛保险等业务。至1958年均停办。1981年恢复保险事业,次年重建县保险公司,先开办企业财产险和家庭财产险。19821985年先后增设汽车摩托车险、货物运输险、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承运责任险、养老年金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及自行车盗窃险等。1985年共设9种保险业务,全年总保险额为36932.5万元。其中承保额最大的为:企业财产险693户,保险额25579.8万元;家庭财产险40089户(占全县户数19.6%),保险额9413.7万元;汽车、摩托车险703辆,保险额1249.8万元。19811985年,共收保险费263.2万元。其中企业财产险占55.9%;家庭财产险占16.6%;汽车、摩托车险占15.9%;养老年金险占10%;其他保险占1.6%。同期共理赔2023件,赔偿123.7万元,理赔率为47%。其中理赔企业财产险44.7万元,家庭财产险39.2万元,汽车、摩托车险38.7万元,其他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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